正在提請浙江省人大審議的《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第39條對“網上公開個人信息”特別做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對此,報道認為這是對近來備受爭議的惡意“人肉搜索”行為立法。
禁止人肉搜索的法令最不少見,至少去年就有徐州與寧夏等地公開禁止。禁止自然有禁止的理由,個人信息權益與隱私權也確實是法律應當保護的內容。然而,對于禁止人肉搜索這事兒,網友們卻并不買賬,近來多項網絡調查表明,大多數網民反對禁止人肉搜索。
其實,我們不妨客觀公允地對待“人肉搜索”,給其劃定邊界,讓其接受正當性的考問。簡單地說,只要“人肉搜索”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就應得到鼓勵和支持,否則,就應受到限制。這不是什么難事兒。
-追問
別把孩子和臟水一起倒掉
我國多地擬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指向的應是“人肉搜索”的負面效應。“人肉搜索”由于其具有搜索主體的不確定性和搜索對象的隨意性等特點,容易誤導公眾,出現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等不良后果,如道德主義泛化和公共理性喪失。泛道德主義的網民往往懷著良好的動機突破道德底線,義正詞嚴地充當道德判官,沒有嚴格的程序,也不需要確鑿的證據,當事人的權益毫無保障。這種非理性的行為引起的詬病是可以想象的。并且,“人肉搜索”無度的披露、指責、謾罵,無異于以一種違法甚至犯罪的方式來對付另一種不法,實質上是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濫用。從這個意義上說,立法限制并無不妥。
但是,我們要看到,“人肉搜索”與監督渠道不暢有關。與傳統媒體相比,網絡輿論的公共論壇確實是復雜的,但在嘈雜中,往往傳遞著較為真實的底層聲音。公權力不僅僅要保護大多數人利益,少數人的權益也要得到法律的保障。法治政府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法治的精髓是用法律規范政府的行為,監督政府不超越職權,不濫用職權。眾多網絡話語平臺的建立,使公民表達意見的門檻與成本降低,通過一人提問,八方回應,通過網絡社區集合廣大網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與隱私,并把這些細節曝光。人肉搜索從一定意義上推動了監督體系的完善,“周久耕事件”就是說明。
也就是說,“人肉搜索“具有相當的正面效應,一是可以成為輿論監督的利器。二是社會進步的助推器。三是不良情緒的宣泄渠道等。因此,單一的立法限制并非最優選擇,尤其是在當下的社會環境中。
因此,可以給“人肉搜索”劃定邊界,讓其接受正當性的考問。簡單地說,只要“人肉搜索”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就應得到鼓勵和支持,否則,就應受到限制。道理很簡單:我們總不能在潑臟水時,把“孩子和臟水一起倒掉”吧?朱四倍
-質疑
疑似權力自我保護
有些事情,國家頒布法規或政策后,地方上并不積極,比如歷次的樓市調控政策;而有些事情,國家層面沒有態度,地方上卻積極得很。禁止“人肉搜索”成為地方立法的一個趨勢,顯示著這種“地方積極”。
當然,地方擁有一定的立法權,只要程序合法,也無可非議。問題是,某些選擇性色彩較濃的“積極”,其權益主張的傾向性有些露骨,不能不叫人質疑和憂慮。“人肉搜索”曝光他人隱私的行為,確有消極的一面,然而它又是輿論監督的有效手段,一直以來所以說它是一把“雙刃劍”,就因為其兼具了積極與消極兩種功能。公民隱私被曝光于網上,這對公民個人合法權益和社會秩序來說,性質是消極的;但是“人肉搜索”若能夠有效地監督官員不明財產及生活劣跡等涉嫌違法違紀線索,最終揪出了腐敗分子,那么它就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性質就是積極的。
禁止“人肉搜索”,說白了,實質就是權力的拒絕監督與自我保護。馬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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