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發生后,政府各部門迅速行動,問題產品的檢測、下架、退貨得到了最快解決,受害嬰幼兒得到及時救治。
“可以說就事件本身的處理來說,已經取得了相當的成效。但接下來的民事賠償仍然是一個復雜、艱巨、長期性的問題。”近日,來自新疆的3名志愿律師張元欣、阮浩文、龔崢嶸,就三鹿奶粉事件的受害人賠償問題向國家處理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領導小組提出建議書,建議增設民事賠償指導協調組,鼓勵各地消費者在一定層面上的集體索賠。
從9月12日起,國內多位公益律師就開始組成志愿律師團隊,為受害者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發起人李方平律師告訴記者,目前已有22省(區、市)的124位律師加入。志愿律師們已撰寫了一個索賠指南,告知受害者應當如何取證、如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美國食品安全如何由亂而治
實際上,國外食品安全也經歷了曾經的混亂,在一些事故發生后逐步建立起來的食品安全制度和以集團訴訟、懲罰性賠償為代表的消費者保護制度,使得食品安全保障不斷加強。
“食品倉庫里垃圾遍地,污水橫流。壞了的豬肉被搓上蘇打粉去除酸臭味,毒死的老鼠被一同鏟進香腸攪拌機……”這是美國作家厄普頓·辛克萊的紀實小說《屠場》所描寫的20世紀初美國食品工廠的真實場景。此書一出,立刻激起了民眾的憤慨。于是,《純凈食品與藥物法》才應運而生。如今,100年過去了,美國現在復雜、詳盡的各種食品安全法規,也是在經歷了許多食品安全事故后才得以陸續制定。
美國現有覆蓋全國的食品安全立體監管網絡。橫向的機構有3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農業部和國家環境保護機構。縱向的分為聯邦、州和地區三級。三級監管機構聘用流行病學專家、微生物學家和食品科研專家等,采取專業人員進駐食品加工廠、飼養場等方式,從原料采集、生產、流通、銷售和售后等各環節進行全方位監管。
不過,最讓不法商家害怕的,還是懲罰性賠償和集團訴訟制度。
1981年,美國一位父親駕駛福特公司生產的Pinto汽車,途中汽車爆炸,導致車上小孩嚴重燒傷。經法庭調查,福特汽車公司早已知悉該型汽車有瑕疵,該公司根據計算,認為全部召回該款汽車加以修復的成本為1億美元,而車著火致人死亡每件賠償20萬美元,因而決定不召回。
法庭認為,福特公司刻意漠不關心他人安全,嚴重蔑視被害人的價值,遂判決其賠償受害人懲罰性賠償金1.25億美元。
動輒上億、幾十億美元的懲罰性罰款,讓企業主害怕違法的巨大代價,從而加強自律。而對單個散在的消費者而言,集團訴訟可以幫助消費者獲得與強勢生產者對等博弈的機會。
2007年11月,美國默克制藥公司表示愿賠償48.5億美元,以了結美國大約5萬宗與“萬絡”有關的集團訴訟。2005年,一名服用默克制藥公司生產的鎮痛藥“萬絡”半年后突發心臟病猝死,患者遺孀因此將默克告上法庭。法庭最終判決默克支付原告高達2.534億美元的賠償金。
但“萬絡”自1999年投放市場以來,全球服用過的患者多達8400萬人。
經過3年多訴訟拉鋸戰后,2007年11月19日,默克公司宣布,將支付48.5億美元賠償金,結束近5萬宗在美國發生的與“萬絡”有關的訴訟。賠付消息一經公布,默克公司的股價立即上漲了5個百分點。而在此之前,該公司還聲稱要打贏每一個涉及“萬絡”的官司。當時,在17項“萬絡”的訴訟案中,默克已經贏了12場,輸了5場。
中國食品安全:企業和政府的責任邊界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也有群體訴訟制度的規定,在受害者人數眾多的情況下,允許眾多受害人選出代表訴訟。最后下達的判決對沒有實際參加訴訟的其他受害者也同樣具有約束力。
“但這一制度在我國卻很難得到執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認為,因為現在法院內部考核工作,是以案件量來算的。許多群體訴訟被分割成了若干個小案件。
但也有專家不贊成實行集團訴訟。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認為,從快捷性、便捷性和公平性上考慮,應采用行政主導非訴訟方式。“訴訟方式時限長、最后的損失統計結果還可能不統一,到時候還要一審、二審,拖延時間可能會很長。三鹿公司不服,消費者也不服,就會很麻煩。訴訟是對公正的最后一個保障。當非訴訟方式無法解決問題的時候才應考慮采用訴訟方式。”
但張元欣認為,目前在幾乎所有的重大事故面前,永遠只有政府在唱獨角戲,最終的結果是把所有的矛盾都集中在了政府的層面,許多應當由不法廠家承擔的賠償責任,最后都由政府買單,給政府帶來很大負擔。“如果借鑒處理三鹿民事賠償的經驗建立起我國特色的集團訴訟制度,在此類事件中全民動員,更多地發揮律師等各界社會志愿者的力量,發揮各級消費者協會等行業協會的職能,必然將使中國的民主法治建設更上一個新的臺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范愉則建議,最好的辦法是設立食品安全基金來賠付消費者損失。
范愉舉例說,日本1955年發生的森永奶粉案,也是奶粉中混入了有毒添加劑,致使130多名嬰兒死亡,一萬名以上嬰兒患病。后來就建立了長期補償受害人的基金,由企業出錢,國家管理。
“基金的好處就在于,企業很可能因為這個丑聞而破產,全部資產都不夠賠償受害家庭。那些潛在受害人或者后遺癥再出現就更得不到賠償了。企業應設立基金,長期承擔責任。”
應大大增加商家違法成本
“‘三鹿’事件說明一個道理:市場有眼睛,法律有牙齒。假冒偽劣產品是瞞不住的,受害的消費者一定能得到應有的賠償。”劉俊海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
在食品安全事故層出不窮的背景下,2007年12月26日,《食品安全法(草案)》正式提交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明確提出,要建立暢通、便利的消費者權益救濟渠道,對消費者的賠償將提高到10倍。
雖然這比原來的雙倍賠償對商家的懲罰重了許多,但仍有許多法律人士認為震懾力不夠。“有的商品,比如一袋奶粉只有幾十塊錢,10倍價格只有幾百塊,但偽劣食品足以危害生命。我認為懲罰性賠償要真正能起到震懾不法經營者的效果,必須讓經營者付出的代價大于它因此項不法經營而獲得的利潤。”北京雷曼律師事務所律師郝俊波說。今年“3·15”前夕,他曾建言全國人大,建立集團性訴訟和懲罰性賠償制度,保護消費者權益。
實際上,在食品安全法草案出臺之前,關于食品安全的管理并非是白紙一張,相關的法律、條例有:《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法律可以適用食品安全的內容。但食品安全問題何以會如此頻發?郝俊波認為,關鍵在于消費者維權成本太大,廠家違法成本太小。
具體到三鹿奶粉案,消費者索賠只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法通則》,但“消法”主要針對產品質量,規定按產品價格數倍賠償,“你一包奶粉不合格,賠給受害者兩三包奶粉又有什么用?根本沒意義。”湯維建說。
劉俊海認為,在目前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情況下,應實行食品安全普檢制度。
“溫家寶總理曾說:‘一個民族在災難中失去的,必將在民族的進步中獲得補償。’我想說的是:‘中國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失去的,必將在市民未來的安全保障中獲得補償。’”劉俊海說。
“三鹿事件的教訓怎么深刻都不為過,但既然已經發生了,我們就必須面對現實。在設法最大程度減輕損害的同時,如果能以三鹿事件為契機,建立起食品安全的新體制和新規范,就會帶來社會的巨大進步。”張元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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