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到醫院看病,患者是遵從醫囑購買、服用藥品,不存在過錯;醫生處方的藥物只要用法、用量是正確的,醫生沒過錯;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藥品是合格的,藥商如果是合法經營,也都不存在過錯;國家有關部門如果在對藥品的審批中不存在違法行為,也就沒有過錯。然而,在這樣沒有任何過錯環節的情況下病人出現藥害反應,該找誰賠償?昨天,全國政協委員、廣東省人民醫院副院長王啟儀在接受羊城晚報采訪時稱,我國每年約有250萬住院病人出現藥物不良反應,而死于藥物不良反應的每年約近20萬人。國家應對這些被“冤枉”的患者作出賠償。
她說,藥物不良反應即“藥害”現象不再是個案。據有關文獻顯示,各國住院病人發生藥品不良反應的比率大約在10%到20%。我國每年住院病人約5000多萬,如以5%比例計算,我國每年也有250萬住院病人出現藥物不良反應,而死于藥物不良反應的每年約近20萬人。
據介紹,藥品不良反應是使用藥品固有的風險。任何藥品都可能發生,這主要是由于醫學科學發展水平的限制和用藥人之間的個體差異造成的。我國至今還沒有建立藥品不良反應賠償機制。患者出現藥害反應,只能自己承受,雪上加霜。
“由于沒有相關賠償機制,因藥害事件引起醫患糾紛的案例在臨床上常能碰到。”王啟儀說,“藥害”已影響到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及社會的和諧穩定。國家應建立強制性藥害救濟賠償基金。
據介紹,很多國家如德國、日本等國都建立了專門的藥害救助基金,基金的資金來源按照“誰受益、誰負責”的出資原則,帶有強制性地從藥廠和藥品經銷商的利潤中提取;有一些國家由政府來埋單;還有一些國家是通過保險制度來補償等,這些救濟體系的共同特點是政府參與、法律主導。在各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為藥物受害者提供了救濟途徑,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受害人的損失。藥品生產企業設立藥品安全風險金制度,對企業來說也增加了一份社會責任和有力的約束。 (特派記者張小磊、李曉莉、魯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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