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欄曾兩次撰文討論醫德問題,引起了一些醫生朋友的不滿,甚至責罵。他們認為,單純指責醫生的醫德水平,而忽視制度環境和某些不講道理的患者對醫生的壓力,是不公平的。作者可以理解這些朋友的情緒,但必須要指出,這是對作者觀點的簡單化曲解。
對“醫德淪喪”的批評,是從兩個方面來展開的。
首先,整體而言,醫生群體的道德水準的確存在滑坡,這是必須承認和直面的問題。作者的一位同事講過這樣一件事,他帶女兒到醫院看病,接診的大夫是一位和善且資深的女醫生。可是就在開完藥方之后,她打開一個小冊子,在上面記了一筆。事后,有業內人士向我的同事解密說,那個醫生記的是跟醫藥代表結賬拿回扣的賬單。
我們不能否認,有醫德高尚、對患者認真負責的醫生存在,他們是這個行業的脊梁。敗壞這個職業名聲的,是那些醫德缺失、賺患者昧心錢的醫生。要通過把害群之馬趕出去來挽救醫生的名譽,而不是把火氣撒向媒體的批評。醫生要想重新獲得社會的尊敬,必須從每一個從業者自身做起,肩負起自己的道德擔當,并以切實的勇氣面對存在的問題,實現行業的自我凈化。
其次,在《失去醫德,醫患關系將會怎樣》一文中,作者寫過這樣的話:“醫德的喪失其實是現代社會的必然產物。現代社會管理的特性是理性化和規范化,以統一的標準將各個行業納入管理體制,它關注醫療行業的集體行動能力,對醫務人員個體的要求帶有‘去道德化’的色彩。看似平等保護醫患雙方的法律規定,其本質是強化了醫患雙方的不平等地位。”
重復自己的話,目的是強調對醫德問題批評的第二個展開方向,即現有的醫療管理體制沒有對醫療行業和醫患關系的特殊性予以足夠的重視,而是以管理其他行業的思維來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
這種立法思路導致了法與理的沖突廣泛出現,不合人情的法規觸手可見。1月21日,廣東恩平的一輛救護車在對一名突發疾病的婦女搶救無效后,將死者尸體棄置地上,準備離去。這一行為引發了圍觀群眾的不滿和指責,與救護車僵持了一個多小時。對此行為,恩平市人民醫院的解釋是:衛生部有文件規定,救護車的任務是搶救和運送病人,運送死者應是專用殯葬車輛,兩者是分工明確的。棄尸于市的行為是合法的,卻不合情理。
現有的醫療法規將醫院和醫生推向了一個兩難的境地,以手術前需家屬簽字認定這個環節為例:如果守法,要面臨“見死不救”或“冷漠”的指責;如果遵循醫生的職業要求,以救死扶傷為大,則要面臨救治失敗的后果——訴訟或者賠償。出于自保,醫院和醫生往往傾向于選擇守法,而不是選擇救人。事實上,這是法律在壓制醫德,是以法的名義“逼良為娼”,塑造醫生的冷血形象。
1月11日,在浙江德清縣人民醫院也出現了丈夫拒絕簽字為生命垂危的臨產妻子進行手術的事件,情節與發生在北京的“肖志軍事件”如出一轍。但這一次,當地醫療主管部門發出了“搶救病人、盡我們職責”的指令,醫院采取了讓主治醫生簽字然后緊急實施手術的方法,保住了病人的生命。
不知道當地醫療部門是否吸取了“肖志軍事件”的教訓,可是我們又要為醫院捏一把汗了。顯然,這種違規行為不會被上級主動追究,因為它符合天理人心,但醫院是否會因此而被“訛”上呢?患者子宮在手術中被切除,如果病人家屬最后因此反咬一口,將醫院告上法庭,將如何處理?遼寧丹東就有此先例,據報道,2007年2月,一家醫院在簽字手續不齊全的情況下切除了病人的子宮,雖處置合理,還是被判賠償3萬元。這個時候,堅守了醫德的醫院和醫生就成了弱勢一方。
《失去醫德,醫患關系將會怎樣》一文的結尾,作者寫道,“繼續醫療改革,只注重‘責權利’是不夠的,必須將思路從原有的市場化、規范化中脫離出來,讓醫德的重建進入視野。”如果說這個表述還不夠清晰的話,我們要借此機會再次呼吁,在新的醫療改革方案即將開始實施的時候,必須要對不合理的醫療法律法規進行徹底的修改了。
法是社會的最低規則,法不能壓制道德、扭曲道德,如果醫生治病救人的時候要在情與法之間進行抉擇,那一定是法出了問題。要讓醫德問題在立法思路中有一席之地,既尊重醫生對患者的緊急處置權,讓法律不要在人命關天的時刻成為阻礙醫生救人的障礙,讓醫德得以張揚;也要規范對有爭議的醫療處置的審查程序,保護恪盡職守、醫術高明的醫生,懲罰濫用處置權的庸醫。
最后,我們還要呼吁,切實加大對醫療行業的政府投入,通過正當渠道改善醫生的收入水平,讓真正值得尊敬的醫生能過上體面的生活。這個國家已經具備這樣的能力。我們不能一邊讓醫生拿著無法養家的工資,一邊要求他們堅守道德、拒絕醫藥代表的誘惑,這是站著說話不腰疼。(李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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