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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溫某自醫學院畢業后,在村衛生所實習時猥褻女童。近日,被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以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0月初,11歲的小麗(化名)因腸炎被其父母送到村衛生所治療。小麗父母在場時溫某為其作了常規的檢查,并診斷為急性腸炎,因需打點滴藥費較貴,小麗的父母因身邊錢少要回家備錢離開衛生所。見其父母離開,溫某告訴小麗要繼續檢查并將小麗帶到另一房內,對其猥褻。小麗受驚后逃走。事后小麗精神失常。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溫某的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依照《刑法》第237條的規定給予刑事處罰,依法對其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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