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著“名醫”的旗號,以幫人治病為名騙財騙色,甚至將一名婦女的舌頭咬斷逼
其吞下……晉寧縣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強制猥褻婦女罪、詐騙罪,數罪并罰判處江湖游醫尚忠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晉寧縣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定性不準,適用法律錯誤,提出抗訴——“判輕了”。昨天(3月24日)上午,昆明市中級法院移師晉寧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一審判15年:檢察院提出抗訴
今年45歲的尚忠,家住昆明市官渡區小板橋鎮大羊浦村,平時他打著“名醫”的旗號四處游蕩,以幫人治病為名騙財騙色。
去年2月11日,尚忠到晉寧縣昆陽鎮興旺村委會二組洪家村給黃長青“治病”,其間,他脫光了黃的上衣,對黃的頭、脖子、肩膀、小腿、乳房等部位進行捏、摸,并用針頭戳黃的乳房,之后他用筷子戳進黃長青的喉嚨,逼迫黃將舌頭伸出后,將黃的舌頭咬斷一截,又逼其將舌頭吞下去。正是這次慘絕人寰的“治療”讓尚忠落入法網。
晉寧縣法院審理后,以強奸罪、強制猥褻婦女罪、詐騙罪數罪并罰,判處尚忠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15000元。其中對于“咬舌”事件,法院認為尚忠的行為同時符合過失致人重傷罪、強制猥褻婦女罪,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定罪。
一審宣判后,受害者黃長青不服,認為法院“判輕了”。晉寧縣檢察院也認為“法院的判決定性不準,適用法律錯誤”,提出抗訴。
二審焦點: “故意”還是“過失”
昨天上午,昆明市中級法院刑事審判庭移師晉寧二審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尚忠對黃長青的傷害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成為爭議的焦點。
“尚忠故意非法損傷他人的身體,致人重傷,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檢察官提出:尚忠在進行所謂的“治病”過程中,采取抓、咬受害人的行為,是其在強制猥褻婦女的過程中,滿足自己性心理要求時而為之的,其主觀心態是故意的,而非法院認定的“過失”,“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尚忠的行為應構成故意傷害罪、強制猥褻婦女罪,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對尚忠應適用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而不是法院判決的強制猥褻婦女罪。”
庭審中,尚忠堅持認為自己是做正當生意,是在為人醫病,并非故意傷害黃長青,完全是過失造成的。
法庭宣布擇期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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