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海淀衛生院下屬的萬柳社區衛生服務站進行治療后,因對方無法開具發票,郝女士將海淀衛生院告上法院。日前,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2006年10月15日至11月28日,原告郝女士在海淀衛生院下屬的萬柳社區衛生服務站(以下簡稱萬柳服務站)口腔科就診治療。對于郝女士支出的診療費用,萬柳服務站的
馬醫生承諾向郝女士開具合法有效的醫保發票,并出具了兩張欠條,金額合計為7603.4元,同時加蓋了萬柳服務站的公章。后經郝女士多次催要,馬醫生均拒絕提供約定的發票。
郝女士認為,萬柳服務站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的規定,萬柳服務站沒有相關的訴訟主體資格,故郝女士將萬柳服務站的上級海淀衛生院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海淀衛生院向郝女士開具合法有效的醫保發票,并承擔案件的全部訴訟費用。
庭審中,海淀衛生院辯稱,自2005年起,萬柳服務站由馬醫生承包,按照海淀衛生院與馬醫生的約定,在承包期間產生的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由馬醫生承擔。另外郝女士在萬柳服務站主要是進行鑲牙治療,按照《北京市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鑲牙診療服務屬于公費醫療不予報銷的范圍,F郝女士要求為其開具合法有效的醫保發票,顯然違反上述規定,因此不同意郝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為因服務合同產生的糾紛,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是郝女士與海淀衛生院。海淀衛生院與其內部職工馬醫生所簽訂的內部承包經營協議書不具有對外效力。本案中,雙方對郝女士在萬柳衛生站就醫均無異議,根據郝女士提供的第一張欠條,海淀衛生院欠郝女士款額為5000元的發票,該欠條上并未注明為醫保發票,故對于郝女士要求海淀衛生院開具該款額的醫保發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海淀衛生院只須向郝女士開具醫療費發票。第二張欠條中明確寫明欠醫保發票款額2603.4元,海淀衛生院主張郝女士為鑲牙產生的費用,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海淀衛生院應為郝女士開具價款為2603.4元的符合醫保報銷規定的醫療費發票。最后,法院判決海淀衛生院向郝女士開具款額為5000元的醫療費發票,并為郝女士開具符合醫保報銷規定的款額為2603.4元的醫療費發票。
宣判后,原告郝女士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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