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攜帶乙肝病毒而被已簽了就業協議書的用人單位作出不予錄用的決定,當事者一紙訴狀將用人單位告上法庭。昨日(1月13日),該案在云巖區法院開庭審理。
在昨日的法庭上,原告律師訴稱,2007年12月,某高校應屆畢業生,原告小琦(化名)與被告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書”,并于2008年6月到該單位報到。7月,該單位的上級單位公開招考工作人員,小琦順利通過筆試和面試。之后,對方組織體檢,小琦被查出攜帶乙肝病毒。已與小琦簽約的被告單位認為小琦體檢不合格,決定不予錄用。原告方稱,被告以原告為乙肝病毒攜帶者而拒絕錄用原告違反了相關法規,構成了就業歧視。
原告律師稱,經醫院檢查,原告為乙肝病毒攜帶者(“大三陽”)、肝功能正常、乙肝DNA陽性,只通過血液、性和母嬰傳播,日常工作生活中不會傳染,同時,小琦的律師出具了2008年10月14日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出具的另一份疾病證明書,該證明書診斷小琦為乙肝病毒攜帶者,可以正常工作生活。
原告方請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就原告造成的損害公開道歉,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誤工損失78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被告方則稱,其單位在貴州省人才人事網上公開的“公開招聘簡章”中明確規定:“體檢標準參照《貴州省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而該“體檢標準”第七條明確規定:“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原告作為與他們簽有“就業協議”的應屆畢業生,亦納入這次招聘工作。單位組織應聘到其單位工作的考生到貴醫附院體檢中心進行體檢,小琦的體檢結論為“乙型肝炎(活動期),有傳染性”。
小琦雖然對這個體檢結論有疑問,但沒有在法定的七日期限內提出復檢要求,而是自己單獨一人去找原來的醫生又開來一份診斷為“乙肝病毒攜帶者,可以正常工作生活”的疾病證明書,這不是小琦要求復檢、而被告單位組織的復檢結論,而且該結論書也沒有“經檢查排除肝炎”的結論,不能證明其體檢合格,小琦以此控告他們單位“就業歧視”依法不能成立。
同時,被告方在法庭上強調,小琦被拒絕錄用的原因是體檢不合格,而不是“乙肝病毒攜帶者”。
庭審結束后,雙方均表示同意調解,調解之日法庭將另行安排。(王奕潔 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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