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衛生部今天發布的《新生兒病室建設與管理指南(征求意見稿)》,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在兒科病房內設置新生兒病室,收治胎齡超過34周、體重1800克以上、病情相對穩定不需重癥監護治療的新生兒。
新生兒病室應當具備與醫療機構規模、類別、級別、功能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儀器設備和技術力量,并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區域,接近新生兒重癥監護病房。
三級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新生兒病室負責人應由具備兒科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擔任;二級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新生兒病室負責人應由具備兒科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擔任。(代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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