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上午,青海省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會議發布全省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有關保險待遇調整標準: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在原發放額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生活護理費按工傷職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級,在原發放額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32元、120元、108元;供養親屬撫恤金在原發放額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增加后每月實際領取金額低于390元的,調整到390元。
據介紹,此次調整,按照省委、省政府進一步改善民生的要求,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擬定了《關于調整提高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意見》,報經省政府2009年8月6日第43次常務會議通過。調整時間從2009年7月1日起開始,對2008年底前1—4級工傷人員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按月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統稱長期待遇)待遇進行調整,提高待遇水平。調整所需資金,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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