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禪城區法院公布了一起肺塵工人“天價”索賠案,陳先生因工傷起訴原東家要求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共計300多萬元,最終終審僅獲13萬元賠償。記者了解到,由于工傷類案件無論索賠1元還是百萬元,最多只收10元訴訟費,這使近期禪城法院出現了大量的“天價”索賠案,背后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也值得深思。
工人:患塵肺 索天價賠償金
陳先生1997年3月進入佛山市某五金首飾有限公司從事磨鉆車間生產工作,工作中接觸粉塵患病。2007年11月6日經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一期矽肺病”,2008年2月29日經佛山市禪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同年7月22日經佛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六級傷殘。為維護合法權益,陳先生曾就工傷及人身損害賠償事宜與首飾公司協商,但未達成一致意見。他于是將首飾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賠償各項費用共3075612.10元,其中單單是后續治療費,就高達2262000元。
公司:愿賠但先要解除合同
對此首飾公司稱,陳先生的實際工資基數為1971.89元,即使稅前及交社保前的工資為2118元,但他高額的賠償請求是計算有誤。首飾公司一直都同意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及標準向陳先生支付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但首先要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關系,且在公司向陳先生支付完畢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后,陳先生無權再要求公司履行任何與勞動關系有關的權利義務,無權再要求公司支付此后的任何費用。
首飾公司還稱,所謂后續費用并未實際發生,陳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尚未發生的治療費用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判決:賠13萬其他不予支持
禪城區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五至六級殘疾職工,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單位關閉破產時,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陳先生在勞動爭議仲裁期間,曾要求首飾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可視為其提出要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公司亦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因此,法院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此外,法院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分別以月工資的14倍、40倍及8倍給予賠償,合計為131316元。陳先生的其他請求,如傷殘津貼等,禪城法院則不予支持。
終審:其他請求可另行起訴
一審后,陳先生不服判決,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職業病是一種慢性疾病,其康復期較長,陳先生在收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不足支付相關康復費的情況下,仍可在康復費用實際發生后再進行索賠。另外,陳先生把工傷賠償和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訴求匯合在同一個案子里起訴,由于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與普通的民事侵權賠償不屬同一部門法范疇內的法律關系,二者處理的司法程序亦有所不同,因此一審法院沒有支持這部分請求也是正確的。據此,佛山市中級法院駁回了陳先生的上訴請求,中院還在裁判文書中告知陳先生,該部分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人可在另案中主張權利。
為何工傷索賠“天價”多?
禪城法院民一庭陳庭長解釋,陳先生的300多萬元“天價”索賠所形成巨大落差值得深思。近期,禪城法院所收到的工傷賠償類案件,基本都是索賠要求與最終判決結果高落差。造成這一結果的主要原因是工傷類案件訴訟成本低。據國務院最新出臺的訴訟費收費辦法,工傷類案件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只收5元訴訟費,如適用普通程序的只允許收取10元訴訟費。與其他訴訟費與索賠額掛鉤的損害賠償類案件相比,由于沒有訴訟費的約束,索要1萬元和100萬元賠償對訴訟當事人來說,并沒有區別。抱著多要可能多賠,少要就少賠的心態,原告們都傾向把索賠額度定高些。
陳庭長說,勞動者遭到工傷值得同情,但也要理性地打官司。漫天要價行為不但引起訴訟對方的反感,還會增加調解和執行的難度,拖長訴訟時間和拿到賠償金的時間,往往得不償失。(劉藝明 凌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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