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西安市勞動保障部門獲悉,我市開始對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調整,1至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調整的對象和范圍
此次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是:200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已經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并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調整的標準和原則
●傷殘津貼:等級為1至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等級為5至6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傷殘津貼調整后,等級為1-4級的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1040元的,調整到1040元。
上世紀70年代初處理回鄉并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800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700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30元。供養親屬范圍按2004年1月1日實施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8號令)執行。
●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以2008年我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調整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12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9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744元。
所需費用支付渠道
根據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為職工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已將等級為1至4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單位的工傷職工和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老工傷人員,其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本通知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等級為5-6級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上世紀70年代初處理回鄉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據了解,本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崔曉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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