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應松年(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
新聞事件:
12月3日,河南鄭州將成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的消息剛一公布,便引來眾多關注。
據不完全統計,2006—2008年,鄭州市一定規模和影響的醫患糾紛達210起,賠償400多萬元。光今年上半年賠償金額就高達146萬元,與2008年同期相比,增幅130%。
為更加客觀、公正地處理頻發的醫療糾紛問題,鄭州市決定引入第三方醫療糾紛調解機構,免費調解各類醫療糾紛。
近年來,為了解決醫患糾紛,防止“醫鬧”等現象發生,各地政府頻頻出招。第三方醫療糾紛調解機構的成立,已經不是一件新鮮事了。據統計,目前有16個省區市的56個地市啟動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建設。天津、漳州等地已在探索第三方解決醫療糾紛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績。
一問:醫調委的公信力怎么保證?
編輯: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由什么人組成?歸屬什么單位管?怎樣保證其中立性?
曲昌榮:鄭州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是由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較高調解技巧、熱心調解事業的離退休醫學專家、法官、檢察官、警官,以及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調解員組成,不屬于任何行政機構,是群眾自治組織,其業務受司法行政部門指導。根據相關規定,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其工作經費和調解員的補貼費用由市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鄭州市政府法制局有關負責人透露,衛生部門將來對醫調委的介入少,醫調委主要由司法部門的調解員參與,有利于保證公平公正。
朱虹:今年2月1日,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掛牌成立,該委員會隸屬于天津市司法局,由具有臨床醫學、藥學、法學等方面資質的人員組成,和衛生局沒有隸屬關系。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向司法局備案,其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費用由財政保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收取費用。
相對中立的地位和規范的程序有助于保證其公信力。
趙鵬:2007年,漳州市在福建省第一個建立起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制度。同時還為此專門建立了“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其成員既包括司法專家,還包括全市各科的醫學專家。凡是涉及醫學問題,由醫學專家們做出獨立的參考意見。
應松年:第三方調解是帶有司法性質的工作。如果處理問題公正,會很快樹立公信力。
我認為,公信力的樹立有3個條件:一是調解機構和人員比較中立,是獨立的。這樣,處理問題可以不偏不倚,不帶偏見,不受外界影響,結果才會客觀公正。我看各地調解組織都在司法體系下面,跟醫療機構沒關系。如果是隸屬醫療組織,也許公正,但總會有不公正之嫌。在司法組織下,老百姓覺得可以信任;二是調解人員調解時根據事實,依據法律,兼顧科學,這樣得出的結果不會不公正;三是要有好的程序。程序是實體基本公正的保證。處理糾紛時,機構是中立的,參與調解的人是可選擇的,過程是公開的,讓有關人員可以參與。
二問:第三方調解與以往有何不同?
編輯:醫調委如何介入處理醫療糾紛?跟以前醫院直接處理有何不同?跟直接走法律程序及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比有何優勢?
曲昌榮:醫調委的具體工作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目前具體細則還沒有出臺。
鄭州市政府法制局法規處處長張金生表示,醫療糾紛的專業性太強,加上醫學上的很多不確定性,打醫療糾紛官司非常復雜;同時,由于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專家和醫院同屬一個系統,讓患者對其公正性感到擔心。
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不僅可以使醫院擺脫較大的精神壓力,維持正常工作秩序,也能有效維護患者的正當權益。
趙鵬:“第三方調解相比醫患之間面對面協商處理的最大優勢,就是能夠讓矛盾雙方暫時分開,雙方都能有個空間時間相互冷靜下來,而不是激化起來。” 漳州市薌城區人民調解工作室主任賴水順認為,事實上這也是他能從醫院取證的“殺手锏”之一。“他們(指醫院)怕糾紛,我來處理,那他就得配合我、提供一些必要的、別人可能拿不到的醫療記錄。”
第二個好處,患者家屬也會因第三方的介入,把賠償數額設定更科學一些。“我不光給家屬分析是否是醫療事故,而且還幫他們分析怎樣計算賠償方式,很多家屬根本不懂怎么算,往往是大口一開。甚至有時還幫他們就如何分配賠償款提供意見。”
應松年:我認為優勢最起碼有兩個:一是如果問題處理客觀公正,會讓老百姓滿意。二是這樣的機制方便、效率高,有相當專業性,而且成本較低。
三問:如何保障第三方調解的效力?
編輯:第三方調解具有強制性嗎?如果醫患雙方不同意調解,接下去該怎么做?第三方調解能有效防止“醫鬧”嗎?
曲昌榮:根據鄭州市的規定,調解員因調解工作需要收集查閱相關材料、詢問相關人員、征詢專家意見等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醫調委調解達成協議的,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應按調解協議及保險合同及時向患方支付賠償金。調解不成的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選擇其他途徑解決問題。
鄭州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第三方的介入,將使醫療糾紛的處理更加公平、公正。保險機構的及時理賠,也可使“醫鬧”行為得到有效遏制。
趙鵬:為了讓更多的醫患糾紛走第三方調解之路而不是打官司,在這項制度設計之初,漳州市法院、司法局就專門為調解工作室制作了專門的調解書——不只是醫患糾紛,也包括其他調解對象——雙方只要在上面簽字,這份調解書也同樣具備法律效力,法院以此便可強制執行了。
應松年:從廣義說,按《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建立醫調委有法律依據。但要有一定的規范,要保險、醫療機構尊重調解結果。
從法律角度講,調解是雙方自愿的。簽字了,就有效力。如果有一方不簽,或者后悔了,推翻了調解結果,那就只好提起訴訟。
假如調解得公正,即使糾紛處理不好,訴至法院,法院辦案也會尊重調解結果。這樣也可增強第三方調解的意義。
從個人來講,我很贊成這種做法。基層調解,效率高,代價小。希望衛生部門制訂全國性的規范,讓調解在實踐中發揮更大作用。(曲昌榮 趙鵬 朱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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