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成都市查處套取社會保險基金規定》將于201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舉報套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政府將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在查證屬實后給予舉報人一定金額的獎勵;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將建立單位和個人守法誠信檔案,對有不良記錄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重點監控;單位或個人有情節嚴重的套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的,將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
認定 9種行為視為套取社保基金
《規定》明確:虛構勞動關系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資格的;隱瞞、編造病史,偽造、變造、非法更改個人身份證明及檔案材料,騙取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的;虛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發生變更或者喪失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不按規定時間如實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社會保險證件或者支付憑證的;將本人社會保險證件或者支付憑證交給他人,供其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虛列、虛報、虛增社會保險服務項目和金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出具虛假證明材料或者鑒定意見,為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提供幫助的等9種行為為套取社保基金行為。
一旦發現有疑似行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套取情況時,有權依法進入與調查、檢查事項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有權查閱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資料;有權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詳解
騙取社保基金
處罰: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單位或個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責令退還,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者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責令限期退還已經領取的款項;逾期拒不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回,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冒領養老保險
處罰: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弄虛作假違規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停發基本養老金,并限期收回或者從其以后應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中逐步扣除已經冒領的養老保險金;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親屬或者他人冒領基本養老金的,責令冒領者限期退還,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虛報冒領醫保
處罰: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將本人的社會保險卡借給他人冒名住院或者辦理門診特殊疾病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社會保險卡住院或者辦理門診特殊疾病的;隱瞞、編造病史,偽造、涂改醫療文書、單據等有關憑證,虛報冒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套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他行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回其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報銷的醫療費用,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將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參保人員收住入院或者將符合出院指征應予出院的參保人員繼續滯留住院的;未按規定查驗身份證明和社會保險卡導致他人冒名頂替、掛床住院的;采取虛記費用、串換藥品或者診療項目、偽造證明或者憑據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將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婦女生育費用等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上述等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回其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獲取的費用,責令整改,處以違規金額1—3倍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5年內不得授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騙取工傷認定
處罰: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現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立即停止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責令退還,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工傷職工虛構、偽造、變造、非法更改原始證明材料,騙取工傷認定結論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虛構、偽造、變造、非法更改原始證明材料,騙取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的;工傷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者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行為。
騙取生育保險
處罰: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規定,偽造、變造、故意銷毀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外,還應當按相關規定征繳生育保險費;延遲繳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加收滯納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以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單位和個人,或者協助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單位、醫療機構,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生育保險待遇,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失業保險
處罰: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發現失業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失業保險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者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不具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偽造相關證明材料,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單位和個人,責令退還,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張婷婷 裴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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