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福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黃升帶領相關科室負責人做客《政風行風熱線》,為市民解答福建生育政策相關問題。
市民問,符合什么條件可以生育第二胎?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初婚的,已有一個子女,以下六種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1)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2)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3)患不孕癥,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4)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5)夫妻一方因公致殘,評為二等甲級以上殘廢;(6)夫妻雙方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回大陸定居,時間不滿六年。再婚的,如一方沒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個子女的;或者一方喪偶后再婚,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有兩個子女的,經批準均可再生育一個子女。
此外,對于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的,已有一個子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1)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2)男方的兄弟均無子女且已喪失生育能力;(3)女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結婚落戶,贍養女方父母;(4)夫妻雙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畝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畝以上的鄉;(5)只有一個女孩。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還表示,為了控制人口的快速增長,福建仍然實行生育間隔,且生育間隔期為四年以上,即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時間必須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相差四年以上。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不受生育間隔期限制:(1)患不孕癥,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2)符合條件可再生育的再婚夫妻;(3)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回國定居入境時已懷孕,或所生子女在國外定居,國內無子女的;(4)再婚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除壯族外)的,再婚前雙方符合《省條例》規定合計有兩個子女經批準再生育的;(5)女方在三十周歲以上。(覃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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