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政府公布《浙江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從3月1日起,我省將普設中立的、具有民間性的組織——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會),實行“第三方調解模式”調解醫療糾紛。
《浙江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規定,市、縣(市)設立醫調會,市轄區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醫調會。醫調會的人民調解員的配備和管理,由市、縣(市、區)政府規定。醫調會須建立由相關醫學、藥學和法律等專家組成的專家庫,為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和調解提供技術咨詢。醫調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費用,其工作經費及人民調解員的報酬補貼由本級政府予以解決。
醫調會的工作職責主要有,調解醫療糾紛;通過調解工作,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向衛生、司法行政等部門報告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分析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糾紛防范意見和建議;提供有關醫療糾紛調解的咨詢服務等。
醫調會對當事人提出的醫療糾紛調解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調結。
非法行醫引起的糾紛不屬于醫調會受理范圍。而且,不愿意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為使調解結果更合理,醫療糾紛索賠金額1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協商處理;雙方當事人申請醫調會調解,索賠金額10萬元以上的,要先行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明確責任。調解成功簽署的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該按照協議內容如實履行。
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具體辦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要求協商的,要告知其推舉代表參加協商,代表人數不得超過3名。
據了解,此前我省寧波市、諸暨市、湖州市等地方政府也進行了各具特色的實踐探索。其中,《寧波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暫行辦法》(市長令153號)自2008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至今已一年多。截止2009年11月底,該市醫療糾紛理賠處理中心和各級人民調解機構共受理醫療糾紛1119起,已協商調處終結834起,結案率為74.53%;調處終結的糾紛中患方得到了合理的賠償。同時,協議賠償金額也有明顯下降。醫務人員被打人數和醫療機構被砸起數同必分別下降38%和33%;調處滿意和基本滿意達98.5%。(俞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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