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張海超這個名字深深印在全國人民腦海中。他費盡千辛萬苦才得到職業病診斷機會,但最終結果卻是黑白顛倒。他不得不冒著生命危險開胸驗肺,才證明其患職業病塵肺的結論。”全國人大代表秦希燕對去年的“開胸驗肺”事件非常關注,3月4日,他向記者表示:“類似張海超患職業病卻維權艱難的案例眾多,其中部分是因為勞動關系變動頻繁,難以確定勞動關系原因導致,但絕大多數是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阻礙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以及診斷鑒定結論違背客觀事實等原因所導致。”
秦希燕代表進一步分析認為,出現職業病維權難的深層次原因是立法設置不合理、對診斷、鑒定職權的監管機制乏力。他說:“為切實保障患病職工權益,減少維權阻力,防止職工以開胸或其他代價更高、更極端的方式維權,有必要對《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職業病診斷、鑒定制度進行修改。”
據介紹,《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秦希燕認為,該規定未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相關資料的具體義務,很籠統,且將決定資料提供義務者的權力賦予了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診斷和鑒定機構認為由誰提交,就應由誰提交,主觀隨意性增大,客觀上為這些機構辦人情案、關系案提供了便利條件。
正是基于上述模糊規定,衛生部《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依據該條規定作出了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一)職業史、既往史;(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如此一來,意味著提供資料的義務都落在了職業病申請者身上,勞動者的義務加大,而往往上述資料均由用人單位掌握,勞動者大多提交不出,而用人單位一般不會主動配合交材料來證明自己的錯誤,可見勞動者進行診斷和鑒定的程序權利都難以得到保障。”秦希燕建議將《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修改為: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的,用人單位應提供如下資料:(一)職業史、既往史;(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和如實提供上述資料,未及時如實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的后果,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應提供勞動關系證明以及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掌握了前款應由用人單位提供的資料。《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相關條款也應做相應的調整。
“當然實踐中存在著行政主管機關監督不力以及對診斷、鑒定機構違法行為的懲處不嚴等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違法診斷與鑒定的風氣。”秦希燕說,“若類似張海超的勞動者反映職業病的問題能通過有效的行政監督機制得以監控,或者說法律的預防和懲罰機制能有效遏制違法和不作為行為,就不會有開胸驗肺和如此眾多的艱難維權事件發生。”
為此,秦希燕代表還建議建立和完善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監督和責任機制。 (張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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