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昨日明確表示,《職業病防治法》的修改已列入今年立法計劃。得知這一消息,聯名呼吁盡快修訂該法律的43名全國政協工會界委員倍感欣慰,但他們希望法律修訂要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改就改到位”。
“職業病防治關系到每一個人的勞動安全和生命健康,但目前《職業病防治法》許多規定已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勞動用工的變化。”全國政協委員鐘杰表示,既然這部法律的修訂已列入立法計劃,就應該立足長遠,盡量修訂得完善一些。
針對《職業病防治法》實施以來存在的職業病診斷難、鑒定難、監管難、勞動者維權難和追究責任難等問題,委員們建議,修訂法律時一定要有針對性地突出重點,切實明晰責任,加強監管力度及對用人單位的監督、處罰力度等,提升法律的威懾力。
全國政協常委、全總原副主席、書記處第一書記張俊九表示,在修訂該法時,首先應在總則中確立兩點原則——“用人單位負責,行業規范管理,政府依法監管,職工群眾監督”和“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權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更全面地督促企業落實法律規定,維護職工健康權。
“建立事權專一的合作機制,消除體制不順的障礙。”全國政協委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副局長王顯政認為,應明確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牽頭部門,整合相關行政資源,從根本上解決由于體制不順導致的安監部門和衛生部門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缺位、錯位和越位問題。同時,在國家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基礎上,建立由政府部門、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三方協調機制,共同研究解決職業病防治的重大問題。
對于“一紙工作證明難倒職業病患者”的現象,全國政協委員、全總副主席、書記處書記張鳴起表示,鑒于勞動者與企業占有信息不對稱,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在法律中明確“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全部材料,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的,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做出診斷”,結束勞動者因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而不能進行職業病診斷的歷史。
全國政協委員谷常生則建議,可以考慮在《職業病防治法》中增加一條新規定,“國家采取有效措施,推動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工作。工會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監督用人單位切實履行集體合同規定”,賦予工會更多資源和手段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張俊九還提出,將《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改為:“勞動者被認定為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按照法定標準’,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在承擔相關費用后,可以向其追償’。”張俊九表示,這樣修改有兩個目的:防止補償標準縮水和避免單位之間“踢皮球”,有效降低勞動者維權成本。 (鄭莉 王嬌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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