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為弟弟捐腎,首先是救人一命之善,然后才是親情的關切。在此,人性的光芒并沒有因為他是一個罪犯而有所減弱,恰恰因為他是一個罪犯而變得倍加奪目。罪犯的這種舉動,非但不應拒絕,甚至可以作為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并予減刑的佐證。
身患尿毒癥的32歲鄧州男子馬啟長,在為找不到合適腎源垂死掙扎時,突然峰回路轉———被關在湖北監獄的哥哥馬啟征和他配型成功,也欣然同意提供腎源,但被獄方以沒有法規支持為由拒絕。哥哥是馬啟長已知的惟一合法腎源,馬啟長的父親多次去監獄,對著干警長跪不起:“孩子不移植腎就要死,我不能看著他死!”(6月1日《河南商報》)
馬父長跪不起,馬啟長兄弟倆隔著鐵窗、生死相望的情形,令人動容。湖北監獄管理方面最終能否“法外開恩”,令人關注。但與此同時,若說同意馬啟征為弟捐腎是一只“法外”之手,又難免讓人疑慮。
監獄方面拒絕馬氏兄弟的根據,是獄字【2006】第194號文件規定的,在國家對罪犯自愿捐獻人體組織、器官作出規定前,不宜在罪犯中開展類似工作。不難發現,“不宜”并不等于不準許,非明令禁止性規定。根據國務院2007年5月1日頒布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七、第八及第十條之規定,馬啟征捐獻腎臟器官,是在自愿、無償原則上,向“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捐獻活體器官”,屬于條例許可的范圍。
國務院條例既已有規定,那么出于一種基本的法治精神,地方監獄就不應以部門文件來對抗條例,則馬啟征為弟捐腎也就不再是一個棘手難斷的問題,而成為監獄方面如何踐行法律,并保障罪犯基本權利的問題。
作為常識,罪犯并不因為他正在服刑而失去對其身體必要的擁有權。犯人的這種人身權利,沒有任何法律條款支持獄方可以剝奪它。更重要的是,罪犯接受強制改造,并不等同于他身體所有的器官都必須置于法律強制力之內。犯人的一只腎離開了他的身體,并不影響他繼續接受強制改造。
法律之上有人性在。對犯人的改造,本身是一項著眼于人性的事業。哥哥為弟弟捐腎,首先是救人一命之善,然后才是親情的關切。在此,人性的光芒并沒有因為他是一個罪犯而有所減弱,恰恰因為他是一個罪犯而變得倍加奪目。罪犯的這種舉動,非但不應拒絕,甚至可以作為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并予減刑的佐證。另外,即使馬啟征捐腎僅僅是親情使然,那也是值得嘉許的舉動。至少我們都不愿意看到一種情形,這就是因為一個人犯了罪,所以就連維系一個人起碼的親情都必須割棄或斷送。這絕非監獄人性化管理的體現。事實上,親情常常有著強制改造所不能比擬的力量。
如報道所說,湖北監獄方面拒絕馬啟征捐腎可能還有現實的顧慮,如對馬啟征來說,摘除腎臟手術本身就有風險;再就是會牽涉后期看押的費用。“也許是這些顧慮造成了監獄的拒絕”。這些因素并非不必考慮,但基于自愿以及協商的原則,一切并不是那么難以逾越。一次對法律的忠實踐行,可能活兩人;否則,馬啟征只能看著弟弟因找不到腎源而死去,這對他來說將意味著什么?我們又將如何去擁有人性稍縱即逝的莊重與神圣? 楊耕身(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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