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鄧州32歲的馬啟長身患尿毒癥必須換腎,尚在湖北服刑的哥哥與他配型成功。但馬家的申請,被監獄方以沒有法規支持為由回絕。日前,監獄管理局已將情況上報司法部,相關部門正在研究。不過,湖北省司法廳有關人士表示,獲批的可能性非常渺茫。(《長江商報》6月2日)
在沒有得到司法部的正式批復之前,任何說法都只是一種分析和猜測。關鍵的問題是,從法律和倫理上講,監獄該不該為捐腎救弟的囚犯打開大門。
從法律依據看,我國的監獄法并沒有涉及此類問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也未涉及囚犯這一特殊群體的器官捐獻問題。有人說,馬家所面臨的這種情況沒有法律法規明文禁止,進行手術是完全可行的。固然從私權的角度衡量,法無禁止即可為,似乎哥哥自愿無償為弟弟捐腎的行為沒有法律障礙。但不要忘記問題的另一個方面,即患者的哥哥并非自由之身,他是一名囚犯,正在接受勞動改造。具體來說,患者哥哥與監獄之間是一種教育改造和日常管理的關系,在這個關系中監獄是行使國家刑罰執行權的機關。而對國家權力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這表明監獄以無法律規定為由拒絕囚犯為弟弟捐腎,是有充分理由的。特別在國家監獄管理局明文禁止的情況下,為慎重起見專門向司法部進行請示,從實體到程序都沒有問題。
人命關天,病入膏肓的弟弟繼續生存的唯一希望,就寄托在身為囚犯的哥哥捐腎上了,而這恰恰需要跨過一道行政許可的玻璃門。如果這道玻璃門不能如愿打開,哥哥和弟弟將只能陰陽兩隔了。這就要求我們從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社會基本倫理的角度來進行認真考量,看許可囚犯捐腎救弟是否符合法律追求的目標,是否能夠助益社會。在我看來,允許囚犯哥哥捐腎救弟弟,為救人一命打開監獄大門,既符合監獄法的規定精神,也符合我國勞動改造的基本宗旨,當然更符合我國社會的基本倫理。相信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益,會遠遠大于其帶來的風險及監獄可能付出的經濟代價。
且不說“人情無外乎法律,法律無外乎人情”,即使從監獄法的相關規定看,允許囚犯捐腎救弟弟也不違背其設定的改造目標。我國監獄法規定,教育改造罪犯,實行因人施教、分類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則,采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獄內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還規定,監獄應當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形勢、政策、前途等內容的思想教育?v觀整部監獄法的基本思路,無非是通過勞動和教育喚醒囚犯已經泯滅的人性,讓他們重新回到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基本道德規范,珍惜親情,具有正確人生觀和價值觀的軌道上來。而囚犯毫不猶豫地自愿捐腎給弟弟,表明該囚犯還有基本人性,還珍惜和看重親情,這比任何其他方面的積極表現都更能檢驗教育改造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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