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最新修改的《精神衛生法(征求意見稿)》已發出,《精神衛生法》最快有望在年內出臺。草案中規定,擬強制住院的“準精神病人”在醫生診斷后,應有一道復核程序,對病情做全方位的鑒定,以免因診斷不當或其他目的導致正常人受到侵害。但是,有專家對復核程序的效果表示質疑。
今年兩會期間曾有報道說,中國7%的人口患有心理問題和精神疾病,總數超過1億人。即使按保守數據,嚴重精神病患者也已超過千萬,其中數百萬人已經對社會治安構成危害。而與此相對應的是,一些精神病院的形象正在發生扭曲,由于法律上的漏洞,一個正常人由于各種原因被他人強行送往精神病院,居然輕易就能辦到,類似個案時有發生,如廣州千萬富翁何錦榮身體健康,卻被妻子強行送進精神病醫院治療30天,深圳女子鄒宜均受哥哥姐姐設計,被暴力綁架送入精神病院。
精神病人亟須司法來保障他們的權利,精神病院也需要司法來規范和約束他們的行為。在任何一個正常的代議制國家,一部法律的出臺都需要各方利益代言人的博弈,雖然精神病人很難從自身人群中產生代言人,但也不能因此在精神病法律出臺的過程中漠視他們的正當權利,對于任何一個正常人而言,也需要法律杜絕精神病強制收治被濫用的可能。
精神病院未能嚴把入口關,原因有很多,如絕大多數醫院收入主要來自數額不足的財政撥款,經濟上捉襟見肘,所以出于經濟效益的考慮,草率收治病人,對此,政府財政需要加大對精神病醫院的投入力度,應當明確公辦精神病院的公益性質,在財政上進行省一級垂直管理,避免醫院因財政撥付而受到種種掣肘,取得一定的獨立性。但根本的,還是因為我們未能有一套規范的精神病人強制收治程序,顯然,《精神衛生法(征求意見稿)》提出的精神病鑒定復核程序意在填補此空白。
不過,復核程序如何做到科學、透明、公正卻非易事。就拿當下的醫療事故鑒定而言,其實也類似于一種復核程序,但是它對于醫療糾紛卻常常無能為力,有時反而激化了矛盾,因此,精神病復核要樹立公信,需要在程序上進行更縝密的設計。
如,復核程序不宜由個人主導,應由有關專家、醫生、律師等專業人士組成的委員會履行這一職能,委員會成員通過公開程序嚴格篩選,并有固定的任期,不可隨意撤換。為排除地方人為干擾,這樣的委員宜在省一級成立,經費由國家財政負擔,確保其運轉的獨立性。“準精神病人”及其家屬的提請復核權受法律保護,精神病醫院應該明確告知并提供便利,若精神病醫院或其他部門從中阻礙、壓制,須承擔法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追究相關負責人刑責。倘若“準精神病人”或其家屬對復核程序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官可以通過啟動異地復核等方式,做出維持或撤銷復合結果的裁決。
精神衛生問題是一個公共性問題,而不簡單是家庭和個人問題。對于這樣一個牽涉廣泛的公共問題,立法的目的是保護病人權利,也要防范醫院濫權,因此,讓精神病鑒定復核程序真正成為一種獨立的第三方監督至關重要,期待《精神衛生法(征求意見稿)》對此能拿出一個令人耳目一新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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