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診費、降低藥費,最后會不會造成實際醫療花費反而上漲的局面?理論和實踐都無法排除這種可能。單純改變醫和藥的比價體系(無論是計劃提價還是市場提價),都很難對醫藥實際價格發生作用。
11月23日,國家發改委公布了《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明確了將通過提高診費、降低藥價等改革措施,進一步理順醫藥服務比價關系。
我國實施醫藥價格管制政策由來已久,效果卻不好。實際上,這套政策僅僅限制了醫藥的名義價格,并沒有改變我國醫療衛生資源供不應求的現狀,也就難以有效控制醫藥實際花費的快速上漲。與普通商品不同,事先約定的收費標準和藥品限價,通常無法固定醫藥服務的實際花費,醫生可以通過專業技術優勢,對名義價格進行亦此亦彼的無數組合,以躲過政府的價格管制之箭。
放眼國際上的社會醫療保險體系,其醫藥價格管理主要使用兩個政策杠桿:一是放開醫療服務市場競爭,通過醫院醫生的充分競爭來降低醫療行業的平均利潤;二是實施醫藥服務購買方與供給方的價格談判機制,幫助參保人對抗醫院醫生的供給壟斷力量,解決醫療服務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正如有論者質疑的那樣,提高診費、降低藥費,最后會不會造成實際醫療花費反而上漲的局面?理論和實踐都無法排除這種可能:如果現行民間資源仍然不能自由進出醫療服務領域,占有我國90%以上醫療資源的公立醫院,在沒有外在競爭的約束下,可以一方面享受診費漲價的益處,另一方面通過專業技術手段規避藥品名義價格下降的不利。
不對區域衛生規劃等準入政策動手術,單純改變醫和藥的比價體系(無論是計劃提價還是市場提價),都很難對醫藥實際價格發生作用。
某種程度上,我國醫藥服務價格管理政策屬于“二次定價”:首先由價格管理部門確定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及藥價上限,之后由醫保機構通過多元化結算體系再確定一個支付價格。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看到了非常豐富的定價之法,包括按項目、按人頭、按病種、按診次等多種方式,這與工人工資可計時亦可計件一樣,充分反映了醫藥服務生產過程的高度復雜,非得購買方和供給方進行微觀層面的充分博弈不可。
實際上,在社會醫療保險體制比較完善的國家或地區,如德國和我國臺灣等,多是先由市場形成醫藥服務的原始價格,再由保險方和醫院醫生行業協會談判確定實際支付價格。運用這套定價體系,通過充分的市場競爭,臺灣僅僅用了不到5%的費率,就支撐起了高福利的全民健保體系。
筆者主張,在改革醫療服務準入政策的同時,應逐步實現由社保機構與醫院醫生談判確定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有人質疑,這種議價談判機制與價格管理部門定價有何不同,不也是一種政府定價嗎?區別在于:價格管理部門定價超脫于醫療服務供需雙方,其定價行為難以靈敏反映供求雙方的訴求;醫保機構與醫藥服務供給方議價談判,一方面要受到醫院醫生的直接牽制,另一方面要保證醫保基金的收支平衡,這些動力和壓力將使得談判價格盡可能地接近供求的真實情況。(陳皮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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