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名出生僅24天的先天無肛女嬰“小希望”被生父遺棄,并被志愿者強行救助一事,事態仍在發展。一方面,志愿者在積極籌款,游說嬰兒父親放棄監護權;另一方面,嬰兒父親聲稱放棄治療“不是錢的問題”、“而是不愿孩子以后受罪”,并拒絕放棄監護權。目前,嬰兒父親暫時同意由志愿者照顧一周,而經過北京和睦家醫院的初步治療,嬰兒的生命體征好轉。醫生表示,“小希望”所患并非不治之癥,而都是可以醫治的。
在這里,愛心志愿者們忽略了一個要點:“小希望”是有自主生存權的、社會的一份子,她有權活下去,不論她的監護人愿意與否。
儒家講究“以孝治天下”,這當中固有好傳統,卻也存在糟粕,比如“身體發膚,受之父母”,“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仿佛兒女是父母的私屬物,想怎樣就能怎樣。在“小希望事件”中,她的父親秉持的恰是這樣的理念:孩子是他生的,孩子的死活,也由他決定。至于他遺棄病兒的動機是缺錢還是別的,不愿照料“小希望”究竟是“怕孩子以后受罪”,還是“怕自己以后受罪”,反倒是次要問題了。
令人遺憾的是,不論是將“小希望”從死亡線上暫時拉回的志愿者,還是有關法律、民政部門,至今仍未啟動法律程序,而只是訴求于那位父親。此舉等于默認那位父親的邏輯———孩子是他生的,他有權決定孩子的生死。這樣的邏輯是錯誤的,既違反文明社會的道德要求,更涉嫌嚴重違法。
上世紀90年代國務院頒布的《中國兒童發展綱要》中,就將兒童生存權放到了首位;中國簽署的《兒童權利公約》第六條也規定“每個兒童享有固定的生命權”,第二十四條規定“兒童有權享受可達到的最高標準和健康,并享有醫療康復設施”,所有出生的兒童無論何種民族、性別,是否殘疾,都有生存權。
而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構成犯罪的,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的,溺嬰及棄嬰的行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該法還明文規定,若父母不履行監護義務,可依法剝奪其監護資格。
顯然,按照上述標準,“小希望”的父親幾乎條條“涉法”,所以,有關法律部門應及時主動介入此案,否則,“小希望”的命運,將始終籠罩在陰影下。
在國外,類似的案子出現時,法律部門會首先把“生命受到威脅”的孩子的監護權,從父母手中強行“接管”,然后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問題。中國雖然國情不同,但在類似情況下司法主動干預、依法剝奪父母監護權的例子,也并非沒有。對“小希望事件”,法律部門不能再被動了,否則問題將陷入死結,而“小希望”弱小的生命耽誤不得。
“小希望”不該沒有希望,這既關涉最基本的人性,更關涉法律的起碼尊嚴。(陶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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