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衛生部等五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其中增設的“藥事服務費”招致質疑。廣東省衛生廳副廳長廖新波接受采訪時認為,“藥事服務費”是變相的“以藥養醫”。(據2月24日《羊城晚報》報道)
廖新波透露,現在還沒有地方執行“藥事服務費”,如何收也沒有一個標準。所以,這更應該是一種預先判斷。在筆者看來,從積極的角度出發,不妨將之看做一種警告。就是說,收“藥事服務費”最可能引發的風險就是,在醫改實施中,因為相關利益的驅使,增設“藥事服務費”最后很可能變成一種換湯不換藥的“以藥養醫”,公眾不合理的就醫負擔就難以真正降下來。
這當中的道理其實并不復雜,“藥事服務費”無論按哪種形式收取,都必然和處方、藥物掛上鉤。只要開出的藥物越多,或處方越多,醫療機構收取的“藥事服務費”就越多。實際上,這正是人們質疑的根源所在。
眾所周知,衛生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從這個角度而言,衛生管理的具體對象有兩個,一是藥物,一是醫生。醫療衛生改革與政策設計,都應當圍繞這兩個基本對象展開。在一些公共衛生事業比較發達的國家及地區,政府部門對藥物的管理相當嚴格,他們有一整套的藥物使用規范監督程序,來保證處方、藥物不會輕易被濫用。比如在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對待同樣癥狀與同一種疾病,每家醫療機構使用的藥物基本是相同的。醫生一旦因違法收取藥物回扣,從藥物中牟取不正當的利益,就會受到包括吊銷執業證書在內的嚴懲。這種制約使醫生不得不放棄藥物帶來的不正當利益,使藥物不被濫用有了強有力的保證。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顯然,要避免這一新政策異化為公眾深惡痛絕的“以藥養醫”潛規則,不能脫離一定的前提,或者說需要相關配套制度的跟進。筆者認為,收取“藥事服務費”的關鍵前提,就是要采取強有力的監管手段,同時設置合理嚴密的醫療程序,來保證藥物不被濫用。沒有了藥物的濫用,一切藥物的使用都是因醫療所需,而非不正當利益驅使,那也就無所謂“以藥養醫”了。(吳 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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