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遭遇醫療糾紛的一些患者寄希望于通過法律途徑提出經濟索賠和責任追究,但走法律途徑成本高、效果慢,導致醫患之間矛盾加劇。為此,河南省洛陽市政府常務會議日前通過了《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規定索賠數額不超過5000元的,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或第三方調解組織來解決。
《辦法》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后,醫患雙方可以通過自行協商、組織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但公立醫療機構不得在索賠金額超過5000元的情況下,與患者及其家屬自行協商;不得在索賠金額超過5萬元的情況下,通過調解組織調解。
《辦法》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建醫療糾紛調解組織,并指導調解組織工作。調解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向患者及其家屬或者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糾紛調解咨詢服務;調解達成一致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向醫療機構提出防范醫療糾紛的意見和建議。患者及其家屬在自行協商、調解組織調解時,人數在5人以上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代表人數不得超過3人。
洛陽市法制局副局長侯運通表示,該規定的出臺是洛陽市為緩解醫患矛盾所做的一次有益嘗試。出臺《辦法》的目的,一是避免公立醫療機構在協商、調解中隨意處置國有資產,二是引導大糾紛、大索賠走司法途經解決問題,醫院不應與“醫鬧”妥協。通過建立由醫療、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的第三方調解機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充分說理、耐心疏導達到消除醫患隔閡。
侯運通同時強調,“私了”并不意味著“捂”著不報。《辦法》規定,處置完畢后,要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醫療糾紛處置報告,如實反映醫療糾紛的發生經過及處置情況。(通訊員李承錦 記者肖樹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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