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突發心臟病,“120”救護車卻因輪胎漏氣臨陣“掉鏈子”,貽誤了搶救時機,導致患者死亡。3月15日,記者從洛陽中級法院了解到,法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被告醫院方面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遲到救護車的車主宜陽縣某鎮衛生院賠償病人家屬3萬余元。
去年10月2日晚,宜陽縣某鎮中心學校職工李某突發心臟病。晚8時40分,病人家屬撥打“120”電話請求宜陽縣急救指揮中心派車救治,該中心當即就近調度某鎮衛生院出車。該鎮衛生院發動救護車時發現車輛后輪胎漏氣,需更換備胎,18分鐘后才向指揮中心反饋不能及時出車。
晚9時10分,該鎮衛生院的救護車到達患者家中,醫護人員雖采取了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但李某還是沒被搶救過來,死因診斷為心臟病猝死。
李某的家屬隨后將某鎮衛生院訴至法院,他們認為,某鎮衛生院不能及時出診,貽誤了搶救時機,造成患者死亡。他們要求某鎮衛生院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約7萬元。
宜陽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被調度的醫療機構,負有保證及時出車、搶救患者的義務。但被告在車輛發生故障不能及時出車時,未及時向指揮中心反饋情況,導致指揮中心不能及時調度其他醫療機構進行救護,延誤了醫療機構的出車時間,貽誤了搶救時機。因此,被告某鎮衛生院的行為存在過錯,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權。法院認為,被告的遲延救護行為與死者的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的賠償責任確定為10%較為合理,因此,被告應賠償240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應結合被告的過錯程度等具體情節,以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多種因素進行確認,酌定為6000元。最后,法院作出判決,某鎮衛生院賠償原告李某親屬各項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0004元。(大河報 記者 韓景瑋 通訊員 李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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