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近日正式頒布實施,南國都市報記者今天了解到,《實施細則》將省本級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率,由按本單位從業人員工資總額的6%調整為7%,同時在繳費年限、支付待遇、定點醫療機構行為、異地支付等方面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靈活就業人員 可以個人身份參保
據了解,《實施細則》規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無論采用何種形式支付和取得勞動報酬,均須按條例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能提供本統籌地區以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已參保有效證明材料的人員除外。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個人身份辦理參保手續,在就業所在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后,在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
《實施細則》還根據我省近年來因產業發展的變化而產生的一些新的用工主體和從業群體,制定了細致的適用范圍。如明確規定,外國組織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組織代表機構及其所雇用的從業人員,以及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從業的臺灣、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均需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此外還規定,鐵路、遠洋運輸等跨區域、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自愿申請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并經批準的,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后,在海口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
單位繳費費率 由6%調整為7%
根據《實施細則》規定,在省本級參保的用人單位,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費率為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7%,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6%繳納。
參保人視同繳費年限分為三種情況:2001年7月1日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跨統籌地區流動人員按管理權限到本省縣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授權的其他部門辦理了正式調動手續的,其按條例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役軍人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在軍隊服役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退休人員待遇 只與其繳費年限掛鉤
由于條例修訂后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只與其繳費年限掛鉤,而不再與原單位是否正常繳費掛鉤,《實施細則》做出規定,2009年1月1日前因用人單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而中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和享受社會醫療補助的退休人員,從2009年1月1日起按其累計繳費年限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009年5月31日前從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補償費后,從繳費次月起按條例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補償費的年限計入繳費年限。
經參保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確認,確無能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困難單位的從業人員,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也可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資金計入 個人賬戶分年齡段
《實施細則》規定,在省本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本人個人帳戶。
同時,統籌地區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帳戶基金的比例由省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在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條例的規定和基金收支情況提出具體比例,報省政府確定。但資金計入個人帳戶時,按30周歲以下、30周歲至39周歲、40周歲至49周歲、50周歲至法定退休年齡、法定退休年齡至69周歲、70周歲以上等年齡段,核定資金計入額度。高年齡段參保人所獲個人帳戶資金應當多于低年齡段參保人。年度個人帳戶資金分配方案,由省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其它統籌地區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帳戶基金的比例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條例的規定和基金收支情況提出具體比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年累計最高 支付限額23萬元
在省本級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方面,《實施細則》規定,當年第一次享受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待遇時,從業人員的起付標準待遇為800元,退休人員為600元。當年再次享受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待遇時,不再執行起付標準。統籌基金年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3萬元。
從業人員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為:在一級或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個人自負比例分別是88%和12%;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個人自負比例分別是85%和15%。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自負10%。
自費藥品 需參保人書面同意
《實施細則》對定點醫療機構的行為做出了嚴格規定,包括:
定點醫療機構在為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時,應當嚴格執行醫療保險政策、醫療衛生規范及省級價格管理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收費規定。對住院治療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每天向其提供醫療服務收費明細清單,接受參保人監督。
定點醫療機構使用自費藥品、診療項目,應當事先征得參保人書面同意;未征得同意或雖經同意但有證據證明其違背參保人真實意愿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直接扣減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費用,用以補償參保人已自負的醫療費。
定點醫療機構使用自費藥品、診療項目的費用,超過參保人本次就醫全部醫療費的15%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用藥情況進行審核,發現明顯不合理的,可以扣減定點醫療機構結算費用。
此外,定點醫療機構出現拒收符合統籌基金支付條件的參保人住院治療;違背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規范;迫使未達到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出院等行為之一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按規定進行處理。
異地就醫 符合條件可按規定報銷
《實施細則》還對異地就醫的具體情況進行了規定。在參保所在地外居住6個月以上的退休人員和公派3個月以上的從業人員,經參保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批手續后,其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方可按條例規定支付。
參保人需轉異地就診的,應當由轉出地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轉診建議,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其醫療費用按條例規定支付。未經核準的,醫療費用全部由本人自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轉診醫療費用納入建議轉診醫院的總額預付標準或由建議轉診醫院承擔適當比例的轉診醫療費用。
同時,出差、休假期間,參保人因急性病在異地就醫的醫療費用,按條例規定辦法支付;非急性病在異地就醫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自負。(南國都市報 劉艷 何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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