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楊某因為右股骨遠端骨折住院進行手術,并被植入鋼板,不料鋼板卻在其出院50多天后發生斷裂,造成楊某9級傷殘。楊某為此將醫院告上法庭索賠,案經兩審,日前,法院終審判令被告醫院對于楊某的損失承擔七成責任,賠償其3.2萬余元。
2006年11月,楊某因右股骨遠端骨折住進了本市某醫院進行治療。治療期間,醫生為楊某實施了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并植入純鈦材料鋼板制成的內固定物。1個月后,楊某出院。不料,出院50多天后,楊某發現體內的鋼板斷裂,但是遲遲沒有就醫。2007年11月,楊某回到該醫院進行復查,病例中顯示:手術后回老家山東,50余天后鋼板斷裂,但始終未能來院復查。后來復查顯示,楊某右股骨下鋼板斷裂,對位稍差,骨折仍未完全愈合。之后,楊某在山東老家的醫院進行了鋼板、鋼釘取出術,并住院治療。
此后,楊某與醫院就賠償問題發生糾紛,楊某一紙訴狀將該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醫院賠償相應損失。在本案一審過程中,經醫科大學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對楊某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結果為:楊某右下肢功能為9級傷殘。在審理過程中,關于斷裂的鋼板是否存在治療缺陷、原告在使用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原告的傷殘后果與斷裂鋼板之間有無因果關系;關于被告是否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成為了三個焦點。
一審法院判決,原告楊某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補償金等費用4.6萬余元,被告醫院賠償其中的70%。一審宣判后,被告醫院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天津市二中院審理認為,醫院手術治療楊某右股骨遠端骨折,植入鋼板,醫院并未明確告知楊某鋼板存在斷裂可能,無論楊某是否復查,醫院必須對鋼板安全性承擔責任。醫院主張鋼板斷裂系楊某過早負重所致,對此并未提出任何證據,故認定鋼板斷裂系質量問題,由此給楊某造成的一切損失,均應由醫院承擔賠償責任。楊某發現鋼板斷裂以后,沒有及時復查、治療,對于其肢體傷殘的后果也有一定過錯。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王強 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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