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某鎮醫院將病人轉送市醫院救治途中,不幸發生車禍,致病人病情加重,四肢癱瘓。鎮醫院賠償病人醫療費等8萬元。病人認為鎮醫院應該負全責,遂上訴至宿遷中院。6月29日,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判決醫院另外支付1.9萬多元。
侍某患有多年高血壓、冠心病及肺炎。2008年3月24日晚,侍某病情發作,被家人送往村辦衛生室治療,因衛生室醫療條件簡陋,侍某家屬要求轉院作CT檢查。某鎮醫院接120指令后,派出醫院救護車運送侍某到宿遷市人民醫院就診。途中,救護車撞到同方向行駛的無號牌三輪摩托車尾部,致三輪車司機、乘車人以及救護車內的侍某三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侍某經治療檢查,診斷為腦出血、高血壓并心房纖顫、頭顱外傷、冠心并肺炎,住院治療105天,共花費醫療費87424.4元。根據交警部門認定,救護車駕駛員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三輪車駕駛員承擔次要責任,乘車人侍某對此事故不承擔責任。
2009年2月,某司法鑒定所對侍某傷情進行鑒定,結論為侍某頭顱外傷與腦出血之間系間接因果關系,損傷參與度5%-15%,該次腦出血遺留的四肢癱瘓構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級傷殘,其他損傷不構成傷殘。據此,某鎮醫院自愿賠償侍某8萬元。侍某則起訴要求鎮醫院賠償全部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數1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侍某與某鎮醫院形成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成立,雙方均應按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鎮醫院在履行合同中,其提供的救護車沒有將侍某安全送到醫院就診,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侍某因此次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故判決醫院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另給付侍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項費用19102.36元。 (逸凡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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