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衛生院的診所做一個說不上復雜的“無痛人流”手術,竟然使20多歲的少婦陳某出現呼吸和心跳停止的后果,后經搶救雖然保住性命,如今卻處于植物人狀態,陳某家屬為此將衛生院和為其做手術的醫生告上法庭。昨日,寧鄉縣法院一審宣判此案,寧鄉某衛生院和數名醫生被判賠償陳某各項損失971420.94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陳某因需終止妊娠,經其婆婆與原寧鄉縣人民醫院退休醫師被告楊某聯系后,2007年2月14日由楊某帶領陳某在寧鄉縣人民醫院做了B超檢查,隨后帶陳某到被告寧鄉縣某鄉衛生院站前路診所做無痛人流手術。2007年2月14日下午2時20分左右,在寧鄉縣某鄉衛生院站前路診所,由被告唐某給陳某進行靜脈輸液,建立靜脈通道后,由被告高某為陳某實施靜脈麻醉,之后再由楊某為陳某實施人流手術,手術時間5至10分鐘。手術后陳某出現呼吸和心跳停止的嚴重后果,后經多次搶救才保住性命,但目前陳某仍呈淺昏迷狀態,在寧鄉縣人民醫院接受治療。
法院認為,此案中,被告寧鄉縣某鄉衛生院站前路診所和被告楊某、高某、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相關規定,屬于非法行醫,應當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于寧鄉縣某鄉衛生院站前路診所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事責任應由其開辦單位寧鄉縣某鄉衛生院承擔。遂判決數名被告賠償原告陳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71420.94元,扣除陳某已獲得的賠償款380000元,實際還應付給陳某591420.94元。(記者 李廣軍 通訊員 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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