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城一村民常某在家中被狗咬傷后,到該村衛生室前后三次注射了5支狂犬疫苗。常某注射疫苗后狂犬病仍然發作,經救治無效死亡。近日,鄒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村衛生室承擔60%的責任,共賠償常某家人各項損失83793.17元。
今年1月7日晚,常某在家中被狗咬傷眼眉部位,常某到村衛生室進行診治。醫務人員王某為常某消毒后,注射了兩支狂犬疫苗。第3天,常某再次到村衛生室,由王某注射了2劑狂犬疫苗。
第7天,衛生室醫務人員劉某為常某注射1劑狂犬疫苗,同時告知常某到防疫站注射血清蛋白。2月26日,常某因恐水、怕風,住進濟寧市傳染病醫院,被確診為狂犬病,于3月9日死亡。
法院認為,該村衛生室是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合法醫療機構,但醫務人員王某、劉某在明知自己和該衛生室無預防接種資質的情況下,仍為常某進行狂犬病疫苗的預防接種工作,屬于非法從事預防接種。王某在首次為常某注射狂犬病疫苗時并未及時告知其需注射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而是在第三次注射時才告知,其行為屬于嚴重不負責任,其未按規定進行操作的行為屬于預防處置不當,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常某及家人未及時到上級醫療機構進行診治,過分輕信該村衛生室,致使損害結果發生,也應承擔相應責任,鄒城法院一審作出了該村衛生室承擔60%責任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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