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達山藥業云南片區銷售經理張國宏、質量保證部部長王汝平涉嫌銷售假藥罪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12月2日,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在開遠市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去年曾經備受關注的開遠“刺五加案件”涉案人員,紅河州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銷售假藥罪,對原黑龍江完達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片區銷售經理張國宏、完達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質量保證部部長王汝平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二00八年三月,完達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來順物流公司發給被告人張國宏批號為20O712151、2O0712272的100ml刺五加注射液,當時貨到昆明后,因有的外包裝受損及部分藥瓶破損,張國宏拒收了部分藥品,其中批號200712151的100m1刺五加注射液12件、批號200712272的100m1刺五加注射液1件。后該批拒收藥品被拉回存于新天地物流昆明分公司倉庫,新天地物流公司人員重新更換了外包裝后,再次送交張國宏,因未達成賠償協議,張國宏再次拒收。同年五月底,由來順物流公司副經理紀秀舉出面與張國宏協商,雙方達成了賠償協議,由張國宏寫報告向完達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全套包材50套(包括外箱、說明書、苯板、內標簽),該批拒收藥品經昆明新天地物流公司運回哈爾濱,在來順物流哈爾濱分公司進行了全套包材更換,換好后再次發往昆明。張國宏在明知該批藥品已兩次被更換包材的情況下,在獲得了來順物流公司的賠償后,于同年七月一日接受了該批藥品,并存入云珊醫藥公司倉庫。
當晚,昆明下大雨,云珊醫藥公司倉庫進水,被告人張國宏存在倉庫的藥品部分被淹(其中包括批號為200712151、200712272、200805051三個批次100ml剌五加注射液)。七月四日,張國宏寫報告向廠里申請91套全套藥品包材,報告經過完達山股份有限公司質量保證部部長被告人王汝平等人審批后,決定給張國宏提供包材。張國宏拿到包材后,在云珊公司倉庫進行了更換。同年八月一日,被告人張國宏將更換過包材的批號為200712151、200712272、200805051三個批次共五件1O0ml刺五加注射液銷售給無任何經營資質的社會閑散人員侯寶山(已判刑),候又通過廣東湛江中興藥業有限公司將該五件藥品銷售給紅河州第四人民醫院。紅河州第四人民醫院分別在同年九月三日給患者張自清、十月五曰給患者李政、張培香、韋仁和、王智輝、普保華、范4-秀珍使用了該批刺五加汪射液后,幾名患者均不同程度地出現了腹瀉、寒顫、高燒不退、惡心嘔吐、大小便失禁等不良反應,最終李政、張培香、韋仁和三人死亡,王智輝、普保華、范秀珍三人受傷。
經云南昆明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政死亡原因是因注射生物毒素污染的刺五加注射液后中毒死亡;經過紅河州公安局法醫鑒定:韋仁和、張培香的死亡原因是因注射生物毒素污染的刺五加注射液后中毒死亡;范秀珍、王智輝、普保華產生不良反應的原因與注射刺五加注射液有關,其中,范秀珍、王智輝二人損傷程度為重傷,普保華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張國宏、王汝平無視國法,銷售假藥,致三人死亡,三人受傷,其行為均已觸犯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41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銷售假藥罪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張國宏對指控的罪名認罪,但認為自己是完全按照公司的相關程序進行操作的。而被告人王汝平則對所指控的罪名不認同,認為出現嚴重后果的原因是在質量管理過程中出現瑕疵,藥品被雨水污染,而并不是公司有意生產或者銷售假藥。
該事件中的死者家屬及傷者也提出了300多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要求。
經過將近8個小時的審理,法庭未當庭作出判決,對于民事賠償要求,法庭組織雙方進行了協商,但因意見分歧不能當庭達成協議,法庭準許雙方在下周一前自行協商解決,逾期將依法判決。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