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不住對方多次請求,58歲的鄉村女衛生員宋之芳為孕婦苗某打了一針墮胎藥,不料,苗某次日下午死亡。宋之芳為此身陷囹圄,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宋之芳不服提出上訴,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情節,在檢察員的建議下,2月25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宋之芳有期徒刑5年,待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生效。
給孕婦打墮胎藥致其死亡
1980年,30歲的宋之芳開始在靈璧縣大廟計劃生育服務所從事人流、上環、接生、取環等項工作,1985年8月29日取得個體行醫許可證,1998年12月30日取得醫士資格,2004年7月買斷下崗。2008年6月,靈璧縣大路鄉某村村婦苗某在生育兩個女兒均是剖腹產的情況下,懷孕第三胎已達4個多月。因苗某的體質不好不想再生育,當聽說宋之芳能做終止妊娠手術,苗某便多次帶禮物到宋之芳家中要求為自己做人流手術。2008年6月11日10時許,宋之芳在自己家中給苗某打了一針1992年前生產的墮胎藥“利凡諾”,囑咐苗某回家后有情況及時聯系。當日下午,苗某在家中太陽能熱水器下洗澡十多分鐘后打哆嗦,晚上開始發燒。 6月12日凌晨4時許,苗某因發燒、腹痛到宋之芳家中,一測體溫達40.5度。宋之芳給其注射安比、吊雙黃連、潔霉素等藥,中午引產一女胎后,又給其吊一瓶氨基酸。當苗某感到身體不適時,其丈夫劉某將其送醫院搶救。苗某在靈璧縣馮廟衛生院搶救半小時后,于當日17時死亡。
一審被判10年不服上訴
在宋之芳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后,苗某家人于6月18日將尸體火化。 2008年8月1日,靈璧縣公安局法醫依據靈璧縣馮廟衛生院搶救記錄,出具分析意見書認為,苗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失血性休克。2009年8月31日,在靈璧縣法院主持調解下,宋之芳家人再次賠償3萬元,苗某家人表示諒解。
2009年9月17日,靈璧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判處宋之芳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萬元。宣判后,宋之芳不服,提出上訴。
2009年12月8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非法進行節育手術,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鑒于宋之芳是應苗某多次上門要求為其手術,也未牟利,歸案后認罪、悔罪,且積極賠償苗某家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苗某家人諒解,建議合議庭在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情況下,可以對宋之芳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這一建議,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二審改判,待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生效。(安徽商報 肖劍 吳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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