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結余較多的地區,應積極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基金結余率,到2011年,各地累計結余的資金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且要按規定及時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這是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日前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對醫療救助基金結余率的最新規定。《意見》明確,對于結余資金過多的,上級財政、民政部門應根據情況減撥或停撥補助資金。
據了解,由于醫療救助資金有限,而困難群眾的需求又較大,各地擔心到年底基金入不敷出,因而設計的醫療救助方案普遍比較保守,對申請救助的人員和補助金額審查過嚴,因此,造成部分地方資金出現較多的結余。
復旦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副院長梁鴻教授指出,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理論上應該是量入為出,略有結余,但不能以安全為借口,導致大量資金沉淀。控制醫療救助基金結余率,可以避免地方每年留有大量的資金,發揮資金的社會效益,切實緩解困難群眾看病難。
此外,《意見》還明確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擴大到經濟困難地區,其中包括東部困難地區。這將有利于中央財政在促進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中發揮作用,有利于東部困難地區更好開展工作。 (陳菲 衛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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