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6日電 今天,衛生部在其網站上發布《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征求意見稿),對用于傳染病防治、不需獲得衛生許可批件消毒產品的有效性、安全性提出監管要求。《規定》指出,消毒產品的衛生安全性評價由企業自行負責,無需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規定》適用于不需要取得衛生許可批件的消毒產品,包括:紫外線殺菌燈、食具消毒柜、壓力蒸汽滅菌器、75%單方乙醇消毒液、抗(抑)菌制劑等七類產品。評價內容包括產品標簽、說明書、檢驗報告、執行標準,其中,消毒劑和抗(抑)菌制劑還應包括產品配方、原料,消毒器械還應包括產品結構圖。
《規定》指出,衛生安全評價的產品企業標準應符合國家相關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消毒劑和抗(抑)菌制劑執行標準還應包括產品配方中原輔材料衛生質量要求(包括規格、級別、純度)、感官指標、理化指標等;消毒器械企業標準還應包括主要元器件技術參數的要求等。
《規定》要求,生產企業的衛生安全評價應形成完整的《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并將原件加蓋單位公章存檔備查。產品經營、使用單位應事先索取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和《衛生安全評價報告》(配方和結構圖除外)的復印件,并由產品責任單位加蓋公章。在核對過《衛生安全評價報告》中的信息與實際銷售使用的產品相符后,方可經營使用。
《規定》表示,衛生行政部門將對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未按規定上市的產品將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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