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醫患糾紛逐漸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因醫療損害提起的訴訟亦呈逐年上升趨勢,記者從昨日召開的“全市醫療糾紛防范與醫患關系處理研討會”上獲悉,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出臺《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統一了醫療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以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大量爭議。
爭議1 醫療案件是否適用消法
作為一名為湖南醫療機構提供專業醫療法律服務的律師,湖南省律協醫療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湖南如金律師事務所主任李翔認為,《指導意見》的出臺解決了醫療案件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一司法理論和實踐中爭議最大的問題。《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規定:醫療案件部分適用消法、部分不適用消法。其中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的診斷、護理、手術、治療等醫療服務,不屬于一般商業服務,由此產生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之外單純提供商品(如出售藥品、醫療器械、日用品)和具有醫療輔助性質的商業服務(如提供餐飲、住宿)產生的糾紛,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爭議2 醫療有無過錯由誰舉證
專業人士認為,《指導意見》的出臺,對于規范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的舉證問題,起到了很好的厘清作用。
如該意見第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應就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僅提供患者的病歷、醫學教科書、醫學典籍等資料,沒有提供其他足以證明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證據的,視其沒有完成舉證義務。”
而針對實踐中經常出現的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鑒定材料或者提供的鑒定材料明顯存在瑕疵等情形,第十八條更是明確表示,“當事人遺失、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病歷,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改變病歷資料的內容,導致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明或有無過錯無法認定的,應推定其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爭議3 起訴怎么選擇案由
在審判實踐中,由于該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在法律關系上存在一些競合,當事人在起訴時又往往未予明確,由此導致法院在確定案由時出現混亂現象,最終致使同類案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則,并得出不同的裁判結果。
《指導意見》認為,針對同一醫療糾紛,當事人可以基于侵權提出賠償,也可以基于合同提出違約之訴,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權內容判斷是合同糾紛還是侵權糾紛。
患者選擇按照侵權法提起訴訟的,可以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為由起訴,也可以醫療過錯損害賠償為由起訴,但應當統一適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這一規范案由。在患者起訴時沒有明確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請求還是醫療過錯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當行使釋明權,要求其予以明確。
爭議4 選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還是司法鑒定
在鑒定問題上,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爭議需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醫學會組織的鑒定專家組進行鑒定,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爭議采用司法鑒定,由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由于鑒定機構和鑒定標準等方面的不統一,客觀上加大了醫療糾紛的處理難度,也降低了審判效率。
《指導意見》指出,要正確區分和適用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對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申請進行有關醫療過錯的司法鑒定,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優先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同時,還應從嚴限制重復鑒定。
爭議5 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還是《民法通則》賠償
據了解,目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賠償范圍比較小,賠償標準也比較低。而《民法通則》規定的賠償范圍比較大,賠償標準也比較高。從而導致了構成醫療事故的糾紛案件,因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賠償數額較少,因非醫療事故引起的糾紛案件適用《民法通則》,賠償數額卻較多的奇怪現象。
《指導意見》認為,首先,在確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時,原則上應當參照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至第52條的規定,不得在有關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方面任意予以突破,但特殊情況下,如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將使患者所受損失無法得到基本補償的,則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酌情適當提高賠償數額。
爭議6 醫療美容損害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指導意見》認為,根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醫療行為包括醫療美容但不包括生活美容。因此,患者一方與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之間發生的醫療美容損害賠償糾紛,應屬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患者在非醫療機構進行美容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應屬于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相關新聞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大幅增長
“據初步統計,近兩年來我市各基層人民法院共受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案件共360件,審結268件,其中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59件、醫療過錯損害賠償糾紛157件、醫療服務合同糾紛52件。”昨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易前介紹,隨著當事人維權意識增強,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對醫院及其醫護人員的醫療技術、醫療態度、醫療服務措施等方面的要求越來越高,由此產生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也大幅度增長。
由長沙市中院提供的一份《關于長沙市兩級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調研報告》指出,我市當前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有如下特點:受理案件數呈上升趨勢,醫療糾紛表現形式復雜多樣,案件處理難度大、審理周期較長,不構成醫療事故仍承擔過失責任的情況反差較大,患方對醫方的對抗情緒重。
法官給醫療機構兩點忠告
在昨日的研討會上,長沙中院法官還建議規范醫護人員的醫療行為,加強醫患雙方之間的溝通和交流。從醫療糾紛審判中所反映的情況來看,法官認為,醫療機構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加強管理。
一是規范病歷書寫。近年來,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中,發現部分醫療機構存在病歷書寫不符合規范的問題,主要表現為病歷記錄不客觀,甚至涂改病歷;病歷書寫過于簡單;病歷中未體現必要的告知、說明。病歷是醫療糾紛案件中的重要證據,也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主要依據之一。如果病歷書寫不規范,將使醫療機構在訴訟中處于不利的地位。
二是醫方應當正確履行告知說明義務,加強與患者的溝通和交流。對患者及家屬進行告知說明具有多方面的積極意義,既充分保障了患者的自我決定權,又使患者能夠理解、接納和自覺承擔具體診療措施的利害得失以及存在的風險,可以避免因對醫療行為的過度期待而產生的醫患糾紛。(李廣軍 高亮 羅小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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