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31日電 今天,衛生部在其網站上發布《新生兒病室建設與管理指南(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指南》要求,二級以上綜合醫院都應在兒科病房內設置新生兒病室,主要收治胎齡超過34周、體重1800克以上、病情相對穩定不需要重癥監護治療的新生兒。
以下為全文:
新生兒病室建設與管理指南(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加強醫療機構新生兒病室的規范化建設和管理,促進新生兒專業的發展,提高新生兒疾病的診療水平,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和《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新生兒病室主要收治胎齡超過34周、體重1800克以上、病情相對穩定不需重癥監護治療的新生兒。
第三條 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在兒科病房內設置新生兒病室,有條件的綜合醫院以及兒童醫院、婦產科醫院和二級以上婦幼保健院可以設置獨立的新生兒科病房,并按照本指南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完善新生兒病室的規章制度,加強診療安全管理,保障患兒安全,提高醫療質量。
第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新生兒病室的管理,對轄區內新生兒病室的設置與管理進行指導和檢查,保證患兒安全和醫療質量。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六條 新生兒病室應當具備與醫療機構規模、類別、級別、功能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儀器設備和技術力量,保障新生兒診療工作安全、及時、有效地開展。
第七條 新生兒病室的建筑布局應當遵循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的原則,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潔污區域分開的基本原則。
第八條 新生兒病室應當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區域,接近新生兒重癥監護病房。工作區域可分為醫療區、接待區、配奶區、新生兒洗澡區。醫療區包括普通病室、隔離病室,有條件的可設置早產兒病室。
第九條 新生兒病室床位數應滿足患兒醫療救治的需要,無陪護病區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床間距不小于1米。有陪護病區應當一患一房,且凈使用面積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條 新生兒病室應當配備吸痰吸氧裝置、暖箱、輻射式搶救臺、藍光治療儀、輸液泵、靜脈推注泵、微量血糖儀、新生兒專用復蘇囊與面罩、喉鏡和氣管導管等基本設備。有條件的可配備經皮膽紅素測定儀、新生兒專用監護儀和新生兒使用的無創呼吸機。
第十一條 新生兒病室應當配備必要的清潔和消毒設施,每個病室內至少設置1套洗手設施及干手設施。病室內洗手設施及干手設施均應為非手觸式。
第十二條 新生兒病室應當根據床位數配備足夠數量的醫師和護士,人員梯隊結構合理,定期參加新生兒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十三條 新生兒病室醫師與床位的比例不低于0.3:1,應當經過新生兒專業培訓,有一年以上兒科工作經驗,具備獨立處置常見新生兒疾病的基本能力,熟練掌握新生兒窒息復蘇等基本技能。
第十四條 三級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新生兒病室負責人應由具備兒科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擔任;二級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新生兒病室負責人應由具備兒科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擔任。
第十五條 新生兒病室護士與床位的比例不低于0.6:1,護士要相對固定,并經新生兒專業培訓合格,掌握新生兒常見疾病的護理技能,熟悉新生兒急救操作技術和新生兒病室醫院感染控制技術。
第十六條 三級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新生兒病室護理組負責人應由具備主管護師以上任職資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兒護理工作經驗的護士擔任;二級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新生兒病室護理組負責人應由具備護師以上任職資格且有1年以上新生兒護理工作經驗的護士擔任。
第十七條 新生兒病室可根據實際需要配置其他輔助人員。
第三章 科室管理
第十八條 新生兒病室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遵守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和相關診療技術規范、操作流程,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及醫療安全。
第十九條 新生兒病室患兒如出現生病體征不穩定、病情危重需要重癥監護者,應進行必要的搶救后,及時轉入重癥監護病房。
第二十條 新生兒病室應積極采取措施對有感染高危因素的新生兒進行相關病原學檢測,避免造成院內感染。
第二十一條 對高危新生兒、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的新生兒、有多重耐藥菌感染的新生兒應當采取隔離措施并作標識。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兒病室應當嚴格執行查對制度,確保診療、護理和患兒的正確。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兒病室應當嚴格限定探視時間和探視人員數,患傳染性疾病者不得入室探視。新生兒病室應當嚴格限制非工作人員的進入,無陪護病區醫療區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不得進入。
第二十四條 新生兒病室應當執行配奶制度,配奶間工作人員應經過消毒技術培訓且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配奶間環境設施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兒病室設備應當定期檢查、保養,保持性能良好。
第二十六條 新生兒病室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安全使用和妥善保管易燃易爆設備、設施,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兒病室應當制定并完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處置流程,快速有效應對意外事件,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確保醫療安全。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兒病室工作人員應當按照病歷書寫有關規定書寫有關醫療文書。
第二十九條 醫院應當加強對新生兒病室的質量控制和管理,醫務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新生兒病室的管理。
第三十條 醫院應當建立新生兒病室質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質量過程和關鍵環節的管理,加強對新生兒診療不良事件的報告、調查和分析,提高醫療質量。
第四章 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
第三十一條 新生兒病室應當加強醫院感染管理,建立并落實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相關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并按照醫院感染控制原則設置工作流程,降低醫院感染危險。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兒病室應當通過有效的空氣質量控制、環境清潔管理、醫療設備和手術器械的消毒滅菌等措施,減少發生感染的危險。
第三十三條 新生兒病室空氣要清新與流通,每日通風不少于2次,每次15-30分鐘。有條件者可使用動態空氣消毒器。
新生兒病室工作人員上班時要衣帽整齊、換工作鞋、洗手,進入治療室及進行各項操作時一律要求洗手、戴口罩,必要時戴帽子、護目鏡、手套。未穿工作服不能隨意在病房走動。
第三十四條 按照規定建立新生兒病室醫院感染監控和報告制度,定期對空氣、物表、醫護人員手、使用中的消毒劑進行細菌學監測。監測結果不合格時,應分析原因并進行整改,如存在嚴重隱患,應當立即停止收治患兒,并將在院患兒轉出。
第三十五條 新生兒病室使用器械、器具及物品,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手術使用的醫療器械、器具及物品必須達到滅菌標準。
(二)接觸患者皮膚、粘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應當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霧化吸入器、面罩、氧氣管、體溫表、聽診器、浴巾、浴墊、粉撲等。呼吸機濕化瓶、氧氣濕化瓶、吸痰瓶每日更換清洗消毒;吸痰管一用一滅菌。
患兒使用后的奶頭用清水清洗干凈,高溫或微波消毒;奶瓶由配奶室統一回收清洗、高壓消毒;盛放奶瓶的容器每日必須清潔消毒;治療室冰箱及奶制品存儲箱要定時清潔與消毒。早產兒暖箱的濕化液每日更換,用畢終末消毒。
(三)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重復使用。
(四)新生兒使用的被服、衣物等應保持清潔,每周更換不少于一次,污染后及時更換。患兒出院后床單位要進行終末消毒。
第三十六條 新生兒病室每日清潔拖地不少于2次,拖布專室專用,如疑似污染用400-5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病室窗臺、床頭桌等物體表面每日擦拭2次,一桌一布,使用后清洗消毒晾干備用;各種儀器表面、門把手、洗手池等物體表面應每天進行清潔擦拭,如有污染隨時消毒。
第三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實施診療過程中,嚴格執行手衛生規范,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實施標準預防。患有感染性疾病工作人員應調離新生兒病室,防止交叉感染。
第三十八條 發現特殊感染(如氣性壞疽、阮病毒、多重耐藥菌株等)或傳染病患者,要按傳染病的有關規定實施單間隔離、專人護理,并采取相應消毒措施,同類病人可相對集中。所用物品必須專人專用專消毒,不得交叉使用。
第三十九條 任何人在接觸患兒前后均應認真洗手或使用快速手消毒液。每日各項操作先由早產嬰開始,隔離患兒最后接受治療。接觸血液、體液、分泌物、排泄物等可疑污染操作時應戴手套,操作結束后應立即脫掉手套并洗手。
第四十條 新生兒病室的醫療廢棄物管理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分類、處理。
第五章 檢查評估
第四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相關機構對所轄區域醫院新生兒病室工作的加強檢查與指導,促進新生兒病室工作質量的持續改進。
第四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開展的檢查指導和質量評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指南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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