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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40歲未婚,想要個孩子,能不能通過人工授精生個孩子?”對此問題,廣東省人口計生委副主任劉銀燕解釋說,人工授精術是一種輔助生殖技術,是針對有生育困難的已婚夫婦展開的。對于未婚的女性,是不允許通過這種技術來生小孩的。(6月18日《南方日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沒有登記結婚而生育子女的行為是違法行為,需要繳交社會撫養費。因此,劉銀燕主任的解釋并沒有錯。但有不少人認為,時代在進步,禁止“不得未婚生育”的規定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權,應該進行修改,或者應該特事特辦。
不錯,公民生育權受法律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但這一條同時也規定“公民也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婦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因此,在討論生育權之前,應該對生育權有一個完整的理解。
生育權就是人繁衍后代的權利,這是一種什么樣的權利呢?傳統法學觀點認為生育權是身份權,屬于夫妻身份權范疇,只能基于丈夫和妻子的特定身份在合法婚姻關系中產生。但在發展中,法學觀點又有了新的進步,認為生育權不是身份權,而是人格權,與生命權一樣,是天賦人權,是絕對權、支配權,即公民享受絕對的生育保有權、生育決定權、生育利益支配權。對生育權的不同認識,直接導致對“未婚先育”的不同態度。
雖然現代主流法學觀點傾向把生育權作為人格權,但也不贊成絕對的生育權。聯合國頒布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第一條就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和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和資源的權利,這是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它明確規定了集體人權也是基本人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世界上研究生育權最權威的專家卡塔琳娜·托馬瑟夫斯基在其名著《人口政策中的人權問題》中說:“政府為影響人們的生育行為而進行的干預并不一定都是與人權標準相違背的。在設計父母以及未來的父母的生育行為時,政府可以限制個人的自由以保護他人,尤其是兒童的權利與整個國家的福利相平衡:如果高生育率會對整個社會產生有害作用,或者父母的生育行為會對其子女產生不良影響,那么政府就有權干涉。”這實際上是對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肯定。
就“未婚先育”,特別是“未婚人工授精”來說,如果打開了方便之門,將嚴重沖擊結婚是繁衍后代的前提這一公序良俗,將沖擊現有社會倫理和價值觀體系,甚至可能引起社會混亂。即使它僅僅是個別現象,也面臨許多待解的法律和社會問題。
雖然照顧少數人的利益是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體現,但是它必須建立在社會共識的基礎上,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很顯然,目前,我國對“未婚先育”、特別是對“未婚人工授精”還沒有共識,法律也還沒有做好彌補附帶后果的準備,所以這個“后窗”還打開不得。葉雷(湖北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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