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國人大針對《侵權責任法(草案)》進行審議,關于“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明確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醫務人員有過錯才能要求賠償。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軒然大波,患者和醫療界人士各持一詞。
患者認為,由于醫患之間信息完全不對等,受害人很可能因為缺乏醫學知識而無法找出醫務人員的過錯;而醫療界人士認為此規定能有效減少過度醫療,避免醫療費用過高。雙方說法均不無道理,但問題在于,雙方均站在了自己的立場而罔顧其它,患者希望醫務人員能夠自證清白,醫務人員則希望甩掉舉證倒置的責任,就仿佛一場醫患糾紛一樣糾纏不清。
事實上,2002年起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已明確了醫療事故責任舉證倒置,而該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這與《侵權責任法(草案)》中規定的三種需由醫療機構舉證的情形大體一致。
也就是說,原本需要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舉證倒置的范疇并沒有縮減,相反在“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等方面還有擴充。正如有醫療界的人大代表指出的,目前醫療糾紛頻發的根本問題不在于誰舉證,而是一些地方的醫患關系已經處于互不信任的狀態。于此,無論由誰舉證都難免繼續糾紛。
當然,緩解醫患關系、增進雙方信任程度,是不可能最終建立在人與人互信的道德基礎上的,最終還是要倚靠制度規范。在我看來,目前亟需制度介入的范疇,是給醫患糾紛一個便捷快速的化解出口。譬如在沿襲《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關于舉證倒置的規定及范圍基礎上,對醫務人員的過錯也實行醫學會等第三方力量介入。但是,根本的在于建立一個快速有效的醫患糾紛解決體系,讓醫務人員和普通患者對是非、對錯的求證,來得更容易一些。(燕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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