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國人大針對《侵權責任法(草案)》進行審議,而關于“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明確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醫務人員有過錯才能要求賠償。醫療界人士表示,原來對醫生不利的舉證倒置改變后,有利于醫院方面減少管理成本。
在發生糾紛時,一方叫好的解決方案,通常是需要商榷的方案。因為,利益博弈的實質是平衡和妥協,只有讓相關各方都受到制約,解決方案才可能成為共識,成為解決問題的一把鑰匙。因此,當我看到醫療界人士對醫療事故“索賠需舉證”持歡迎態度時,我覺得這樣的歡迎對患者來說未必是好事。
患者不是實驗品,他們不可能在自身的利益和健康受到損害時還無動于衷。但問題是,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他們能否及時知道自己受到了損害呢?有些醫療事故的危害是延遲性的,或者是隱匿性的,患者通常不知真相。就算知道了自己受到損害,他們有能力去收集證據進行舉證嗎?一方面,他們不知道要收集哪些證據,除了醫生,誰會對所謂的“相關資料”有清楚理解?另一方面,收集證據之后,還有鑒定費用能否承擔,鑒定結果是否公正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都在無形中提高了患者舉證的門檻。
醫患之間因為信息的不對稱,其力量對比是不平衡的。這種不平衡使得患者極容易被蒙騙,極容易被擺平。但是,患者的利益不可能不保證,要保證患者的利益就必須進行力量的平衡,讓患者具有與醫院博弈的能力。以前,這種平衡就是舉證倒置,讓被懷疑和被投訴的醫院自證清白。應當說,這種平衡是必要的,因為有了這種平衡,醫院的力量被削弱,患者的力量在增強,雙方承擔的風險在趨向平均。
也許,醫療界會說,難道你看不到舉證倒置的壞處嗎?一個是可能造成過度醫療,醫生怕承擔責任就拼命給患者檢查、開藥、治療;另一個是增加了醫院的管理成本,醫院為了防止成為索賠對象,必然對醫生進行嚴格管理,必然要在舉證時花費較大成本。
其實,這兩個理由都算不上理由:過度醫療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可能與防范醫療糾紛有關,與舉證倒置有關,但根本的問題在于醫德缺失。至于醫療成本增加的問題,在我看來這是必要的支出,與患者健康相比,與患者付出的昂貴治療費用相比,醫院承擔這點管理成本委屈嗎?(乾羽 作者系高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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