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福建省龍巖市副市長張秀娟認為,消費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建議修改1994年起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應該明確界定“患者就是消費者”。(據3月16日《京華時報》)
自從有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這個概念就變得模糊起來。按照一般的理解,購買了商品或服務的人當然是消費者。但到了法院那里,就不一定了。除人們熟知的知假買假者之外,購買貨車的人有時不算消費者,買水泥蓋房子的人有時也不算消費者,甚至購買住房和汽車的人也當不上消費者了。為什么呢?有兩種理由:一、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或使用;二、大宗商品不適用消法。
消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如果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服務(比如零售商從經銷商那里批發商品就不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而是為了再銷售),那么確實不在消法保護的范圍之內。可是購買貨車、買水泥蓋房子怎么就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呢?買貨車做生意養家糊口、買水泥蓋房子安居樂業,難道不是生活所需嗎?
所謂“大宗商品不適用消法”就更荒唐了。按照這樣的邏輯,在商場里買價格昂貴的鉆石或其他貴重的商品,都是不受消法保護的。其實,消法并沒有對商品或服務的“大小”或“貴賤”作出任何限制性的規定,這當然意味著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的所有商品或服務都在消法保護的范圍之內。真不知道,所謂“大宗商品不適用消法”之說從何而來。
張秀娟代表建議修改消法并明確規定“患者就是消費者”。這個建議確實“很傻很天真”。試問:如果法律明確規定到醫療機構“治病的人”是消費者,那是不是也要規定“買房子的人”、“買汽車的人”、“買鉆石的人”……也都是消費者呢?法律能像這樣一一列舉嗎?
由此可見,“是否消費者”之爭,大多不是法律本身的問題,而是法律執行中的問題。一方面,一些利益相關者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而故意曲解法律;另一方面,一些司法工作者濫用自由裁量權,把原本清晰的問題模糊化。實際上,購買、使用商品或服務的人,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再銷售的,就都是消費者。“患者就是消費者”在法律上其實是沒有問題的。
不過,“患者就是消費者”并不意味著患者一定受消法的保護。因為,消法是用來調整消費者與經營者關系的專門法律。也就是說,既要確定一方必須是消費者,又要確定另一方是經營者。可是,醫院是“經營者”嗎?這還真是個問題。
眾所周知,中國的醫療機構分為兩種:一種是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比如公立醫療機構;一種是營利性醫療機構,比如私立的醫療機構。雖然公立醫療機構事實上大都在追求利潤甚至贏利多多,但在名義上,它們卻是公益性的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也就是說,在法定的身份上,公立醫療機構確實不是“經營者”。從這個意義上講,來公立醫療機構就診的患者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消費者”,而是來享受公共服務的“公民”。當然,提供或享受公共服務也存在責任及其追究的問題,比如公園里的欄桿不牢導致市民掉到水里,管理部門是要擔責的,但這不在消法調整的范圍之內。
張秀娟代表建議的初衷當然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患者的利益。但中國醫療衛生領域的問題是系統性的,首先需要從體制上著手。比如公立醫療機構的性質、規模、數量、運作模式……都需要慎重考量,乃至重新定位。(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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