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昨日對11名“齊二藥”假藥受害人或家屬起訴醫院、藥廠、藥品經銷商系列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判定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承擔最終賠償責任,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共需賠償原告3508247.46元。也就是說,原告可自行選擇向任意一名有能力的被告要求賠償,并申請法院執行,醫院和銷售商可在賠償原告損失后,繼續向齊二藥公司追償。
●一審判決
六人全賠五人賠六成
“齊二藥”事件發生后,廣東省衛生廳組織專家組,對11名患者的病例進行討論。專家組認為:本案6名受害人的死亡與使用假藥密切相關;2名受害人無確切證據顯示其病情加重與假藥有關;3名受害人則并沒有出現假藥中毒的臨床表現。
天河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于專家組鑒定高度相關或密切相關,因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二甘醇中毒,故判決各被告連帶賠償各案原告損失100%。對于注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沒有確切證據顯示患者的病情加重與使用該藥有關的,被告賠償其60%的損失。
昨日,天河區法院判決,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三日內賠償各案原告經濟損失(死亡賠償金、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3508247.46元。被告中山三院、廣州金蘅源公司、廣東省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索賠對象
可選擇任意被告索賠
天河區法院認為本案適用產品質量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雖然中山三院、廣州金蘅源公司、省醫保公司在經銷藥品的過程中無過錯,但四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構成了產品侵權責任。
四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質量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原告律師陳北元解釋,根據法律規定,原告可向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中山三院、廣州金蘅源醫藥貿易有限公司、廣東省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任何一個單位要求支付全部賠償金。而支付了賠償金的被告可以向其他被告方追償。但由于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已被吊銷了營業執照,實際上已經倒閉,要想追償必須要回當地藥監行政管理部門對“齊二藥”行政罰款的1960萬元。
●判決依據
有沒有過錯都要賠償
昨日,天河區法院對判決依據作了詳細說明。法院認定雖然中山三院、廣州金蘅源公司、省醫保公司在經銷藥品的過程中無過錯,但法律規定因產品質量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據此,中山三院、廣州金蘅源公司、省醫保公司對“齊二藥”應承責的范圍負連帶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本系列案屬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齊二藥”是涉案藥品的制造者,廣州金蘅源公司、省醫保公司是涉案藥品的銷售者。中山三院雖然有別于一般意義上的銷售者,但其在為患者治療用藥過程中,屬盈利性的。醫院購進藥品的價格與患者使用藥品的價格存在明顯價差,具有經營者的性質,且中山三院亦自認為銷售者,故中山三院亦屬于涉案藥品的銷售者。
●中山三院
傷醫護感情當庭要上訴
“判決嚴重傷害了廣大醫務人員的感情,勢必危及醫療服務質量,也勢必損害廣大患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昨日宣判后,中山三院不服判決,當即表示上訴。
中山三院表示,其是全國首家發現并上報“齊二藥”案的單位,在及時制止假藥在全國范圍蔓延方面功不可沒,受到衛生部的高度肯定和贊揚。
中山三院認為法院對該案的審判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審理程序方面存在錯誤。“法院僅僅適用第43條是錯誤的!”中山三院認為自己對假藥造成的損害上不存在過錯,并且指明了藥品的生產者和供貨者,依該法第42條“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其不承擔賠償責任。且法院的判決中未提出符合法律邏輯的分析論證,即斷言否定對第42條的適用。
此外,中山三院認為,一審判決沒有就患者的醫療費做出正確的認定。患者的醫療費應當包括如下兩部分:患者自行支付的部分和中山三院墊付的部分,而原審判決書中僅明確了患者自行支付的部分,對中山三院墊付的部分沒有提及。因此,一審法院對患者醫療費的審查認定不清,遺漏了重要部分。
中山三院認為,“齊二藥”案引起全國廣大醫務工作者的高度關注。本案一審判決,不僅使中山三院承擔了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且也傷害了醫務人員的感情。
●法院解惑
注射了假藥就要擔責
為什么對無確切證據顯示患者病情加重與使用假藥有關的也判賠償?法院認為,將含有毒物質的注射液注射人體后,必然會對人體造成傷害。假藥的使用,使受害人錯過了良好的治療時機,甚至錯過了延長生命的機會,因此涉案藥品與受害人病情加重或死亡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但不排除受害人的自身疾病亦是其病情危重或死亡的原因之一,據此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的60%。
-事件回放
11名原告索賠2000萬
2006年4月19日,中山三院感染科按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中心的規定,開始改用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中標藥——亮菌甲素注射液。
4月下旬共有64名患者使用過該藥,13人死亡(另有一人起訴后死亡)。5月27日,國務院聯合專家調查組赴中山三院調查,認定這是一起由于注射“齊二藥”生產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導致二甘醇中毒死亡的事件。該批號的亮菌甲素注射液由廣州金蘅源醫藥貿易有限公司購買,廣東醫藥保健品有限公司再向廣州金蘅源公司購買后銷售給中山三院。
2007年3月,11名受害人或家屬將中山三院分別告上廣州市天河區法院,索賠總額達2000萬元左右。據悉,“齊二藥”案是國內迄今為止索賠金額最高的民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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