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江蘇連云港市連云區計生、婦聯工作人員深入社區、農村開展“母乳喂養”知識宣傳活動,她們為育齡、哺乳婦女送書送資料,走村入戶講解母乳喂養在嬰幼兒生長、發育、健康營養等方面的重要性。 中新社發 朱華南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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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江蘇連云港市連云區計生、婦聯工作人員深入社區、農村開展“母乳喂養”知識宣傳活動,她們為育齡、哺乳婦女送書送資料,走村入戶講解母乳喂養在嬰幼兒生長、發育、健康營養等方面的重要性。 中新社發 朱華南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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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母乳比奶粉貴
近來,網上的“母乳出售轉讓”信息陡然增多。
“因產奶量大,愿有償提供給有緣小孩!”10月2日漢陽李先生網上發帖“轉讓”其妻的母乳。據他說,其妻上月生千金后,一小時母乳產量達200毫升左右,白天每隔一兩個小時就要擠出一大碗母乳,足夠再哺育一個嬰兒,而現在用來洗浴很可惜。他表示,費用可商量,家庭條件困難的可免費提供,直接在家喂養或擠至奶瓶中帶走均可。
記者在網上搜索,發現有關母乳出售或轉讓的信息還真不少。一位北京的年輕媽媽曾在網上發出“有誰要母乳?”的帖子:“我奶水太多了,有誰要,我可以專門幫你留著。”此帖一出,網友們紛紛跟帖稱她是“好心的媽媽”。
北京的梁先生也在網上發布了“充足的母乳”的信息,聲稱有母乳“出售”;9月19日陳先生上網發布信息:“老婆奶多,2個月,市里人,文化程度高,健康。需要母乳的交通方便的可以和我聯系。當然,價格比奶粉貴。”有人還曾發布“自產母乳”1元1份的“噱頭”廣告。
另外,一個月前有人在網上跳蚤市場北京區發布“提供母乳喂養”的信息,標明是“出售”,“價格5元”,可“送貨”,并聲稱“提供產婦護理母乳喂養一條龍服務”。
對此,許多人認為有償“轉讓”母乳“可行”,畢竟擠出來倒掉太可惜。也有人不免擔心:“咋知道提供母乳的人是健康的?”還有市民質疑:“母乳能讓銷售嗎?有合法資格嗎?”
人乳非商品不能銷售
9月18日一位成都產婦在網上發帖:“自家娃娃3個月,因奶水豐富,每天都浪費很多。愿意再哺養一名嬰兒,日收費300元,可協商。”她表示,每天起碼倒掉4斤母乳,除自己的娃娃,她還可再給兩個娃娃供奶。
就成都媽媽叫賣母乳一事,有媒體稱“法律未限制母乳買賣”,并援引某醫院營養科大夫的話說,目前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母乳不可以買賣。
北京市中淇律師事務所劉建邦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從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規范中,沒有許可人乳公開銷售的法律規定。人乳并非商品,不具有合法的市場銷售資格,所以無論是在市場上還是通過網絡宣傳,都不能公開銷售。從客觀上講,人乳也不可能成為批量生產、批量銷售的商品。母乳的供應對象應當是親子,母乳喂養也是嬰兒的法律權利。”
他進一步解析:“我國食品有嚴格的法律規范。首先,對于關系到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產品,國家實行生產許可制度。該制度將乳制品、肉制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食品列入生產目錄,任何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國家對于食品利用生產許可制度,從生產環節和生產條件上首先進行了把關和規范。
其次,國家對于食品質量有嚴格的規定。我國《強制性國家標準目錄》將乳制品列入強制性質量標準目錄之內,使乳制品的質量標準上升為法定標準,任何生產經營單位對乳制品的生產、經營質量標準必須符合或者不低于國家強制性標準。以上生產許可證制度和強制性質量標準都沒有將人乳列入其中,由此從法律規范中就沒有認定人乳為商品。”
另外,劉律師認為:“就人乳的法律屬性,它也不可能成為商品。人乳是由母親身體合成的、與母體可以分離并專門哺育嬰兒的重要物質,其與母親的身份權、人格權不可分離。母親作為社會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完整的人權,從法律上母親不可能成為產乳機器,所以人乳在法律上不是商品。這就如同我國《獻血法》規定的一樣,血液不得買賣,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費用,而不是血液本身價值,因為血液同樣不是商品。”
法律未限制雇奶媽
目前有的家政公司瞅準商機,開始嘗試推行奶媽服務。9月22日回龍觀北七家家政服務公司網上發帖,告知新增了“奶媽代養”業務。據負責人說,奶媽均持健康證上崗,根據奶媽年齡和自身條件,價格在每月6000到8000元之間。發出廣告后,有不少居民來電咨詢。記者了解到,人們最關心的是奶媽的健康有沒有保證。
對此有關部門表示,目前暫無行業細則。工商部門有關人員稱,相關法規并沒有禁止家政公司開展奶媽業務,但替人喂奶這項服務并不屬于家政服務的范圍,且存在很大的健康隱患,消費者要認清對方的工商營業執照。勞動部門工作人員稱,目前尚無有關奶媽職業人員上崗方面的政策。
與此同時,一些年輕父母在網上發帖,為自己剛出生的寶寶尋找“奶多奶好”、“健康”的奶媽。而想做奶媽者也上網或請人幫忙發帖毛遂自薦。奶媽職業似乎又開始走俏,而有的地方奶媽月收入甚至高達2萬元。
“人乳既非商品,那么雇奶媽是不是也不被許可?”“這是兩回事,”劉律師解釋,“雇奶媽是雇傭方鑒于特殊原因,與合格的受顧方達成了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即奶媽愿意用自己的乳汁哺育雇傭方的嬰兒;嬰兒的法定代表人也愿意接收奶媽的乳汁哺育嬰兒,并接受了奶媽乳汁育嬰的結果;還涉及對奶媽乳汁的補償及帶嬰勞務費的商定等。雇奶媽,實質上是特定的主體之間就有關可行內容達成合意的民事合同法律關系,法律對此沒有限制。”
網絡人乳廣告需監管
“但網上兜售人乳就不同了。”劉建邦律師特別指出,“因為網上兜售面對的是全社會不特定的消費者,而只有合法商品才能向不特定的消費群體公開銷售。從法律層面上講,人乳則還不具有商品的資格。另外單就人乳的營養成分、衛生指標來說,也無法控制。如有的母體帶傳染性疾病,其奶汁很可能就是疾病的傳播媒介,這樣的人乳誰來監控?再有,人乳誰來采集,用什么方法和什么設備來采集,用什么來包裝,在采集、包裝、儲運、銷售各環節會不會產生二次污染?
一種商品若脫離相關制度的調整和相關機構的監管,其質量如何保障?而這很可能造成對嬰兒新的傷害!所以人乳不能在社會上公開銷售。”
劉律師還認為:“人乳并非母乳。母乳內含著母子之間的血親關系,人乳充其量是母乳的代用品。但無論是母乳還是人乳,二者皆非商品,都不能做廣告。而網絡宣傳實質上就是網絡廣告。我國《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第9條明確規定:“禁止發布母乳代用品廣告。”另外,我國《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也有相關規定。因此,劉律師建議:工商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認真監管網絡廣告,對違法內容應當及時查處取締,避免誤導消費群體。(記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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