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保護婦女權益的專門法律,但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內容僅概括地規定為:“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殘害婦女”。
2001年修訂婚姻法時,雖然首次明確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等內容,但“冷暴力”的社會危害性當時尚未顯現,這部法律未對此作出具體規定。
根據隨后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僅對以作為的方式實施的家庭暴力予以界定,而對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冷暴力’沒有加以明確界定,也沒有規定對‘冷暴力’的鑒別和取證,制裁‘冷暴力’更無從談起!辟Z楠認為,立法的缺失直接導致司法實踐的無法可依,常常使受害者在主張權利、請求保護時于法無據,更深層次的影響是導致施暴者主觀上無所畏忌。
賈楠認為,立法的缺失使法院審理涉及“冷暴力”的案件難度較大。一是界定難。是否具有主觀惡性、是否具有較為嚴重的損害后果等在判斷上存在明顯的主觀局限性。二是受害人舉證難!袄浔┝Α卑l生在家庭特定成員之間,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而“冷暴力”所造成的傷害更具有隱蔽性和不確定性,因而受害人取證非常困難,因缺乏證據導致處罰亦難的現象時有發生。三是追究法律責任難。法律對此根本沒有規定。
“立法的缺失還導致法律救濟滯后。”賈楠認為,一方面,我國尚未建立反家庭暴力的訴訟模式,法院缺乏制止“冷暴力”的刑事、民事司法干預機制,司法救濟職能缺失;另一方面,我國刑事訴訟法實行家庭暴力案件自訴制度,因家庭“冷暴力”引發的犯罪案件,屬于“不告不理”的自訴案件,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缺乏直接干預的法律職權。
【爭論】
是否納入反家暴法意見不一
作為司法實務工作者,賈楠認為,面對家庭“冷暴力”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制定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專門法是根本途徑。
“建議綜合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等法律,適時制定反家庭暴力專門法。”賈楠說,在這部法律中,除對家庭暴力的一般特征予以統一規定外,還應明確規定“冷暴力”為禁止行為,并盡快制定防治家庭“冷暴力”法律、法規的具體實施細則,尤其要在實體和程序上加以明確規定,使法律法規具有可操作性,這樣才能真正有效地預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
張偉也認為,如果能夠將“冷暴力”納入家庭暴力的范疇,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依照婚姻法追究施暴者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這也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對立法制止家庭“冷暴力”,也有學者提出反對意見。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理事卓冬青就是其中之一。
卓冬青認為,“冷暴力”不宜納入法律調整。首先,概念難以界定!袄 ”是一個感官感受的形容詞,難有統一標準。其次,消極的不作為法律難以干預。對“冷暴力”法律如何制裁?對受害人如何救濟?如果法律無法干預,而家庭暴力防治范圍又包括了所謂的“冷暴力”,法律就有形同虛設之嫌。第三,有可能削弱對家庭暴力的打擊力度。反家庭暴力是要保護受害人的人身權。其中,身體健康權、生命權是首要的。如果無限擴大家庭暴力的外延,反而會使立法最基本的目的都難以實現?梢栽O想,如果一方遭受身體暴力,沒有心情對對方笑臉相迎和交談,當其想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卻有可能被對方反訴“冷暴力”。
不管對“冷暴力”立法贊成與否,這種爭論本身就說明“冷暴力”已引起各方面廣泛關注。因此,我們有理由期待,在不久的將來,一個個沒有“冷暴力”的家庭,會真正成為每個人幸福的港灣。記者 陳麗平銆?a href="/common/footer/intro.shtml" target="_blank">鍏充簬鎴戜滑銆?銆? About us 銆? 銆?a href="/common/footer/contact.shtml" target="_blank">鑱旂郴鎴戜滑銆?銆?a target="_blank">騫垮憡鏈嶅姟銆?銆?a href="/common/footer/news-service.shtml" target="_blank">渚涚ǹ鏈嶅姟銆?/span>-銆?a href="/common/footer/law.shtml" target="_blank">娉曞緥澹版槑銆?銆?a target="_blank">鎷涜仒淇℃伅銆?銆?a href="/common/footer/sitemap.shtml" target="_blank">緗戠珯鍦板浘銆?銆?a target="_blank">鐣欒█鍙嶉銆?/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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