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提出,我國將加快建立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為基礎的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同時,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藥物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于非基本藥物。
《意見》提出,中央政府統一制定和發布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并重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藥特點,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品種和數量。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定義,基本藥物是指滿足大部分群眾的衛生保健需要,在任何時候均有足夠的數量和適宜的劑型,其價格是個人和社區能夠承受得起的藥品。
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的醫改中,就曾提出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但多年來始終停留在出臺目錄的初始階段,并沒有建立起涉及基本藥物生產、采購、配送、使用、報銷等各個環節的完整體系。
為此,新公布的《意見》明確,建立基本藥物的生產供應保障體系,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基本藥物實行公開招標采購,統一配送,減少中間環節,保障群眾基本用藥。國家制定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在指導價格內,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招標情況確定本地區的統一采購價格。
同時,新醫改意見要求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要將基本藥物作為首選藥物并確定使用比例。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藥物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于非基本藥物。
衛生部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司司長鄭宏表示,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不僅有利于整頓治理藥品生產供應保障體系,促進醫藥市場健康發展,也有利于引導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保障群眾用藥安全,降低患者醫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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