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動全國的三亞隆胸案日前獲得重大進展: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三亞婦幼保健院無美容執業許可,超出執業范圍與另一被告曾浩合作開展醫療美容業務屬違法行為。應對原告李美(化名)的人身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此判決已于2007年9月27日生效。受害人、原告李美于今年3月初獲知判決結果。3月14日,三亞婦幼保健院向受害人李美(化名)賠償84314.62元已經打入受害人賬戶。
至此,“三亞隆胸案”——這一衛生部部長批示、衛生部掛牌督辦的全國重大非法行醫案件,終于從司法層面上,給了受害人李美一個最終說法。
一份害人不淺的非法協議書
三亞隆胸案源于2003年的一份非法協議。三亞婦保院在該年的7月18日,與曾浩個人簽訂了《整形美容專科合作協議書》,約定在醫院內成立整形美容?,利潤雙方分成。
但在合作的過程中,三亞婦保院發現整形美容?平洺1持麄兪召M,加上這種出租承包科室的行為,國家政策是嚴禁的,三亞婦保院決定撤銷?啤T埔餐饨獬献,但要求賠償他的損失。雙方因賠償問題等多次協商未果,曾浩安排其雇員孫政廣、李貝妮留在整形美容科看守設備。
孫政廣等在看守設備期間,仍繼續開展整形美容業務,并冒用三亞婦保院名義在三亞電視臺發布廣告。但在播出這些廣告期間,三亞婦幼保健院沒有人提出異議,更沒有人制止。
死里逃生的3次“整形手術”
在三亞市工作的外地人李美受電視臺隆胸廣告的吸引,決定前往三亞婦保院整形美容科進行隆胸手術。
2004年11月3日,孫政廣為李美實施隆胸及乳房提升術,在李美左右乳房注入假體。2005年3月6日,李美右側乳房出現包膜攣縮,為清除李美的包膜區,孫政廣對李美實施了包膜松解術。術后,李美的包膜攣縮更為嚴重。5月20日,孫政廣為李美實施了第三次手術,取出假體,私自給全麻的李美右乳注入當時嚴格控制使用的液體填充物奧美定。在隨后的傷口縫合中,李美在手術床上昏迷,家人立即把她轉到三亞市人民醫院診治。
死里逃生的李美到北京后,向《健康時報》求助。經本報多方聯系,2005年6月7日,李美在北京復興醫院住院治療并實施了乳腺損切除術。同時,本報記者開始對此事深入調查。
責任方拒不認賬
三亞市衛生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在對醫院與私人之間的這份協議書的定性問題上,態度曖昧,言辭模糊,始終不愿意正面表態,而且三亞婦幼保健院還發來律師函,聲稱本報報道嚴重失實,要求健康時報給三亞婦幼保健院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李美事發后委托律師起訴三亞婦幼保健院,要求賠償140萬元。
三亞婦幼保健院方面提出自己與李美無醫患關系,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提出此案孫政廣涉嫌非法行醫罪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本案應中止審理。
法院判決三亞婦保院的上述辯解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
也就是在采訪報道此案的時候,健康時報記者從一大堆材料里面發現了孫政廣以醫師名義開具的化驗報告單。不具備行醫資格的孫政廣為什么在三亞婦保院能具有開方化驗的處方權的質疑?由此判斷,孫政廣的“行醫行為”不可能是個人的私下行為。
對此,法院判決:原告持孫政廣開出的術前檢查單到保健院辦理繳費手續時,在明知整形?埔驯怀蜂N的情況下,仍為孫政廣辦理術前檢查,從而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孫政廣就是被告保健院的醫生,其從事的隆胸手術系履行職務的行為。被告保健院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事件回放:
2004年11月3日,李美(化名)在三亞市婦幼保健院做了隆胸手術。術后不久發生右乳包膜攣縮,又先后做了3次修補手術,但傷口一直無法愈合。非法行醫的孫政廣迅速逃脫,三亞市衛生主管部門負責人對三亞市婦幼保健院的處理始終態度模糊,遷延不辦。
《健康時報》從2005年6月9日第272期開始,連續對這一事件進行的追蹤報道,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叭齺喡⌒厥录苯浶l生部長批示,被全國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為掛牌督辦大案,為此事三亞市衛生局局長、三亞市婦幼保健院院長等6人分別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但三亞婦幼保健院始終拒不承認錯誤,堅稱這是受害者李美與非法行醫者孫政廣私下串通,惡意敲詐醫院。(作者:趙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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