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6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今日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指出,醫療機構明知是假藥而銷售的將被追刑責。
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簽了《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于5月27日起施行。《解釋》明確了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法律適用中的一些疑難問題。
該解釋包括以下重點內容:
(一)修改生產、銷售假藥罪“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標準,增加了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準文號而生產處方藥等情形,使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對假、劣藥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組織損傷、功能障礙的規定,基本解決了司法實踐中認定困難的問題。
(三)規定了醫療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藥、劣藥而使用或者銷售,以銷售假藥罪、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規定了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分子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的行為,例如郵寄、廣告行為等,以共犯論處。
(五)規定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生產、銷售用于應對突發事件藥品的假藥、劣藥的,依法從重處罰。(據中國網文字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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