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6日電 今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行為人生產、銷售假藥,如果不構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并不等于說他可以不受處罰,因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還要依法追究其違法責任。
朱孝清稱,生產、銷售假藥,如果達不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就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如果構成了其他犯罪,還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比如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或者藥品的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就要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來追究刑事責任。再比如,這次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這個規定,如果生產、銷售假藥達不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但是如果構成非法經營罪、假冒商標罪、非法行醫罪、非法采供血罪,就按照行為人所觸犯的罪名來追究刑事責任。 (據中國網文字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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