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的哥哥欲捐腎救助患尿毒癥的弟弟,監獄方以沒有相關法規支持予以拒絕。昨日,商報報道了河南鄧州尿毒癥患者馬啟長遭遇的困境后,引發各界關注。
對此,一知名法學專家說,這是國家法規空白造成的,國家應在這方面明確態度。而圍繞著爭議,記者采訪了曾成功進行類似手術的河北滄州監獄及國家司法部等有關部門。
河北滄州
當時我們是從人道主義考慮的
昨日商報的報道中,曾提到過河北滄州在2006年成功進行的一例類似手術。尿毒癥患者常軍環和父親李福生換腎配型成功,不過,李福生卻因涉嫌犯罪被判刑6年。但在滄州市政法部門努力下,河北省監獄管理局經謹慎研究,最終同意李福生手術。
昨日下午,記者向為此事做出諸多努力的滄州市新華區政法委咨詢當時情況,一高姓工作人員說,他們當時力推此事是從人道主義考慮的,“在這之前,國內各監獄沒有類似手術進行,我們都很為難,也考慮到各種風險,不知道會有什么結果,但最后還是克服了障礙”。
關押李福生的滄州監獄辦公室工作人員介紹,那件事是在地方公檢法三部門的聯手下進行的。國家在這方面沒有明確法規,屬于空白。
不過這位工作人員也稱,從人道主義出發,滄州監獄做得不錯,但從法律角度講,讓李福生移植腎還是有爭議的。
國家監獄管理局
一般不同意犯人做此類手術
湖北沙洋縣監獄謹慎回絕的主要原因,是國家有關部門的“不宜在罪犯中開展類似工作”的文件。
昨日,記者又采訪國家監獄管理局獄政處,一女工作人員解釋,對犯人正常服刑有影響的事情,他們都是不允許做的。
具體到馬啟長的處境,她說,犯人想救助的事情多了,不可能都讓犯人去實現,監獄首先要保證的就是犯人的正常服刑,如果犯人移植器官,則可能影響犯人的正常服刑,所以在各地上報的犯人移植器官申請中,他們基本上都不會同意。
最后,她表示,馬啟長的遭遇令人同情,不過馬啟征在湖北坐牢,記者有什么問題還是采訪湖北方面合適。
專家說法
應盡快出臺明確的司法解釋
對于犯人捐助器官救助家屬一事,各方態度反差很大。在法學專家眼里,到底如何看待呢?河南省著名法學專家、中國刑法研究會理事、鄭州大學刑法教研室主任劉德法教授認為,國家在這方面沒有明確態度,這些年類似情況不斷出現,國家應該盡快出臺明確的司法解釋了。
劉教授說,從民事權利來說,犯人捐助器官是完全可行的,但從實際來看,又很難行得通,因為我國缺乏相應的法律條文可供參考,使得監獄管理部門在遇到類似事情時不得不謹慎考慮。
“監獄的身份是執法機關,獄政管理屬于公法領域,‘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情決不能做’,這與私法領域‘只要法律不禁止就可以做’有著本質區別。”他稱。
劉教授同時也認為,有行為能力的犯人有權處理自己的器官。讓犯人脫離監管場所去實施捐腎手術,確實存在較大危險,如自殺、自殘等。但如果在安全措施完全到位的情況下,犯人捐獻器官的行為還是值得鼓勵的,也是對社會有利的。
網友熱議
獄方該不該同意患者救助申請
昨日本報關于馬啟長困境的報道,得到新浪、搜狐等眾多門戶網站顯著位置轉載,引發如潮評論,各方看法不一。
新浪云南紅河州網友非常同情馬啟長的遭遇,說,大家都想想辦法吧,這是救命的事情,別拖久了沒有辦法彌補。
新浪山東網友一手機用戶網友也說,世上并沒有一開始就很完善的法律法規,它是需要不斷積累不斷完善的,它并不是死的,要因情況而論。有些事只要不違背基本的常理是可以通融改變的。
這些支持方的聲音,在評論中占據多數,呼吁監獄方應從人道主義角度考慮,支持手術。
不過,也有人持反對態度,認為如果手術則可能給監獄管理帶來不便,甚至浪費納稅人的錢。
搜狐北京一網友稱,如果那個當哥哥的沒有犯法,他是否捐獻完全是他個人意愿。而在監獄服刑期間,家屬如此要求捐獻是不是有乘人之危之嫌?犯人在捐獻期間的費用誰來出?國家嗎?犯人捐獻之后的醫療護理誰來負責?一旦犯人刑滿釋放后,要是起訴他弟弟在他在押期間不平等的要求捐腎,誰來承擔這個法律后果?如果監獄同意了,那就是第二被告!
而新浪廣西一網友的話說得更直接: 就不該放他出來做手術。他以為坐牢是度假嗎?人身自由被剝奪就是這個下場!這就是犯罪的代價!
相持不下的兩種聲音中,一網友建議,監獄的做法過于謹慎,但也不能說有錯,直接向司法部反映吧,這種模棱兩可的文件,也只有最高司法部門才有解釋權,基層單位不敢自作主張的。(來源:河南商報 王向前)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