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能否配備使用目錄外的藥品?
答:鑒于我國城鄉、區域之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平衡,各地用藥水平、習慣存在差異,在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初期,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確需配備、使用非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藥品,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確定,并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和規定。民族自治區內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以外的民族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相應管理辦法。患者也可以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買非基本藥物,納入報銷目錄的非基本藥物仍然可以得到報銷。這樣既使地方根據當地需要和承受能力有一定的調整空間,給患者一定的用藥選擇余地,也保證了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框架不走樣、不變形。
問:實施基本藥物制度之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并且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將不能通過藥品銷售獲得藥品加價收入,政府在投入方面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有何支持措施?
答:根據醫改意見及實施方案,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地區,政府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購進價格實行零差率銷售后,醫療機構收入將減少。為此,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零差率銷售基本藥物的同時,將嚴格限定其服務功能及使用的技術、設備、建設規模,改革運行機制,完善補償機制,落實政府投入,確保其正常運行。
具體講,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投入主要用于四個方面:一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國家規定核定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支出。二是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由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補助。三是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支出。四是核定收支后的差額補助。差額補助的核定要充分考慮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和實行績效工資等多種因素。
今年下半年國家將對公共衛生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績效工資。另外,在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同時,政府還要加大對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城鄉醫療救助等基本醫保制度的財政補助力度,使更多群眾享受到醫保,從而也間接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通過醫保付費獲得合理補償。
我們相信,通過上述措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正常運行一定能得到有力、有效的保證。
問: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將如何做好與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銜接?
答:《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明確指出: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藥物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于非基本藥物。這就意味著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藥物將分別進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障藥品報銷目錄,報銷比例高于非基本藥物,以減低群眾自付比例。為做好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與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銜接,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發布后,有關部門將組織按程序調整基本醫療保障藥品目錄和相關政策。基本醫療保障藥品目錄調整將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對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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